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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执行办法
明医科院委〔2021〕31号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4〕5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委《关于印发< 贯彻落实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委组通〔2018〕49号)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如下执行办法。
一、关于“三重一大”的具体界定
《实施意见》对普通高校的重大问题、重大事项、重要事项有多种表述,为便于贯彻落实和操作执行,将诸多重要事项集中归纳为“三重一大”事项。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过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具体界定是:
1.重大事项。凡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事项,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基本制度和重要规章制度,以及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为重大事项(详见附件)。包括《实施意见》第一条第1点所规定的党委会10项职责和第二条第4点所规定的校长10项职权中的第(1)—(4)项确定为重大事项,校长10项职权中的第(5)—(10)项职权所涉重大事项的内容范围,由院长确定。
2.重要干部人事工作。包括副科级以上干部任免、专业技术职称评聘、人才引进与培养、工青妇和学术委员会等重要组织的组成人员推荐,以及教职员工岗位调整和奖惩等敏感事项。
3.重要项目安排。是指由学校立项的基建工程项目、招投标项目,总额5万元以上的专业建设与实验室建设项目、教改科研与支部立项项目、公共资源优化配置项目、固定资产及大宗物资采购项目、修缮项目等。
4.大额度资金使用。主要是指5万元以上的资金使用,包括上级下拨的专项资金、社会捐赠、赞助资金、合作办学创收资金、学校固定投入回报所得资金和学校重要活动的预算开支及使用方案。
二、党委与行政议事决策的范围和程序
1.党委会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做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对应“三重一大”的内容范围是:
(1)重大事项。《实施意见》第一条第1点所规定的党委会10项职责和第二条第4点所规定的、应由校长组织拟订意见方案、提交校党委会研究决定的第(1)—(4)项校长职权。
(2)重要干部人事工作。副科级以上干部的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工青妇组织和学术委员会、职称评聘委员会等重要组织负责人及其成员的推荐审定,市级以上重大表彰推荐,校级重大表彰事项。
(3)重要项目安排。按照上级规定应由校党委研究决定的20万元以上的项目。
(4)大额资金使用。20万元以上的资金使用方案。
(5)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党委书记、院长认为需要提交党委会研究的其他事项。
2.院长办公会议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对应“三重一大”的内容范围是:
(1)重大事项。《实施意见》第二条第4点所规定的10项校长职权,除第(1)—(4)项职权应当上会外,第(5)—(10)项职权所涉重大事项的范围内容,由院长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并决定是否上会。
(2)重要干部人事工作。专业技术职称评聘、人才引进与培养(包括外派学习培训、高访等)、学术委员会等重要组织负责人及其成员的推荐方案、教职员工跨系(院)跨部门岗位调整、教职员工奖惩及奖金补贴发放等敏感事项。
(3)重要项目安排。总额5万元以上至20万元的各类项目。
(4)大额资金使用。5万元以上至20万元的资金使用方案。
(5)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院长认为需要提交集体研究的其他事项。
3.党委会和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其中:
(1)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前,应在党委书记、院长、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副院长)、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
(2)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
(3)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
(4)对会议决定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4.党委会和院长办公会议一般每个月各召开一次,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院长分别确定。如遇紧急、特殊情况,可以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处理。党委会和院长办公会议均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和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要把“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监督执行作为每次会议检查盘点的重要内容和日常跟踪督查的工作重点,做到议而决、决而行、行必果,保证各项决策落实到位、产生效果。
三、沟通协调运行机制
1.党委书记和院长定于每周一上午进行沟通协调,交流情况。
(1)党委会的重要议题,特别是有关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应在会前听取院长意见。
(2)院长办公会议的重要议题,特别是涉及项目安排、资金使用、教职员工调进调出和岗位调整、奖金补贴发放等敏感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
(3)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
(4)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院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2.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之间每月至少沟通交流、谈心谈话两次。
(1)党委书记、院长要发扬民主,充分听取和尊重班子成员的意见,支持他们的工作。
(2)领导班子成员要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对职责分工交叉的工作,要注意协调配合。
(3)领导班子成员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和个人分工负责制,认真执行集体决定,按照分工积极主动开展工作。
(4)领导班子成员要坚持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对在思想、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早提醒、早纠正,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在管好自己的同时带好队伍。
3.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完善系(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集体讨论决定本系(院)的重要事项。充分发挥党总支的政治核心、党支部的战斗堡垒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大力创建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组织,不断提高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决定的贯彻落实。
4.积极发挥学术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青妇老及学生社团组织作用,支持鼓励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建言献策、参政议政。实行党务公开和校务公开,广泛征询师生员工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意见建议,及时通报学校重大决策及实施情况,推进民主管理和监督。
附件:
《实施意见》第一条第1点所规定的党委会10项职责和第二条第4点所规定的校长10项职权
一、《实施意见》第一条第1点所规定的党委会10项职责:
1.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2.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3.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4.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5.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6.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7.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8.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9.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10.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二、《实施意见》第二条第4点所规定的校长10项职权:
1.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2.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3.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4.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5.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6.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7.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8.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9.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10.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