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政工作的集体领导制度,提高会议质量和决策水平,规范议事程序,使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则。
(一)党政联席会议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决定召开;
(二)党政联席会议一般由书记或主任主持(书记主任会前要充分沟通酝酿,交换意见,根据议题内容分别主持会议)。书记、主任同时外出时,一般不召开会议。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召开时,由受委托的副书记或副主任主持;
(三)参加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主要包括系书记、副书记、系主任、副主任和系团委书记。同时可根据需要由党政主要负责人研究确定其他列席人员;
(四)参加党政联席会议的人员不足三分二时,一般不举行正式会议。会议作出的决定,应逐一表决,且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可有效;
(五)参加会议人员应自觉遵守例会制度,按时到会,因病、因事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到会时,应事先向会议召集人请假;
(六)会议的通知、组织、记录等会务工作由系秘书负责;
(一)研究制定贯彻执行学院党政的指示、决议、决定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二)研究制定系学年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安排阶段性的重要工作;
(三)研究系的发展规划、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以及系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等;
(四)研究人事调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年度考核、奖惩、招生和毕业生就业等;
(五)研究经费的安排使用,收入分配及重大经费开支;
(六)研究干部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以及廉洁自律等问题,提出具体意见;
(七)研究学院党政交办的其他重大事项和确有必要研究、讨论的其他问题。
(一)系党政领导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并事先与书记、主任沟通;
(二)其他教研室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应先征得分管领导同意后、以书面形式提交系秘书,并呈送书记和主任审定;
(三)会议议题一经审定,系秘书要及时通知有关人员,以便及早做好准备。未经审定的议题,不安排上会;
(四)已确定上会研究的议题,如主管系领导不在时,不予研究;
(五)会议议题确定后,会议之前书记、主任之间必须充分沟通酝酿,取得共识,形成初步设想或方案。
(一)召开会议时,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表明态度;
(二)讨论问题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中大家意见,按少数服从多数做出决议;
(三)对重大问题的讨论分歧较大时,应暂缓审议,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讨论决定,必要时可请示院党委和院行政;
(四)任何人不得临时动议决定或决定重大事项,不得以领导碰头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五)研究讨论干部人事等有关工作时,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六)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内容,在形成决议并正式执行之前,应严守会议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一)党政联席会议议定事项或形成决定、决议,系党政领导要根据分工带头执行,并督促有关人员作好执行工作,帮助解决执行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二)对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在执行中如发现新问题、出现新情况或不同意见,难以贯彻落实的,分管领导应作好协调工作,并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在党政联席会议做出新的决定之前,不得违背党政联席会议单独行事;
(三)对随意拖延或不予执行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要予以批评并责令其执行;
(四)系秘书负责党政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和检查、督办工作,并定期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