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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7年度综治(平安建设)工作考评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1-28        访问次数:

各职能部门、教学单位:

为了进一步推进和提升我校综治(平安建设)工作水平,落实《2017年综治(平安建设)工作责任书》要求,经研究,决定于12月中旬开展2017年综治(平安建设)工作考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评内容

检查考评以党政领导重视、维护社会稳定、落实防范措施、基层基础建设、法制宣传教育、职能作用发挥等为主要内容(详见考评细则)。

二、考核方法

主要采取听、看、评。听:听取各单位关于落实综治责任书和开展创建平安先进单位情况的汇报;看:看各单位在综治工作中所积累的原始资料和防范设施建设,并进行核实;评:在听、看基础上进行综合评议,根据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要求,综合检查组考评得分、日常工作实绩等,根据考评得分原则上确定为“平安先进单位”和“平安单位”两种档次。个别存在突出问题的单位予以挂牌督办或者一票否决,取消评先或者参评资格。

三、考评方法

1.日常工作。由综治办结合日常工作实绩评分

2.年终检查。各单位在12月10日前要对本部门本单位综治(平安建设)责任书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按照考核检查表的内容,填报自评分,连同年度综治工作总结材料一并报校综治办,逾期未报视为放弃评定资格。

四、特别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平安先进单位:

1.上年度被一票否决的。

2.当年度因综治(平安建设)工作问题被上级机关通报批评、约谈的。

3.发生影响国家安全和政治稳定的案(事)件的。

4.领导班子成员严重违纪或违法犯罪的(不含调入的干部在原单位工作期间违纪违法犯罪的)。

5.发生重大刑事案件,发生重大公共安全、食品安全、生产安全、环境安全和网络安全等事故的,主办的重要活动、群众性活动出现严重安全或秩序问题的。

6.本单位(主管工作)范围内发生影响社会安定稳定等问题,或者发生矛盾纠纷和涉稳问题处置不力,主要领导未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处置的。

7.校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认为不宜评为平安先进单位的其他情形。

五、奖惩办法

年度考核检查以《考评细则》为标准进行综合评定, “平安先进单位”予以表彰奖励;综治不合格单位或综治一票否决单位的,该单位当年度不能评为先进集体、文明单位(凡被实行综治一票否决单位的,已是文明单位的应取消文明单位称号),其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分管综治工作领导取消年度评先受奖、晋职晋级的资格。

附件:综治(平安建设)工作考评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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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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