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各高等学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厅直属学校:
现将《教育部治理教育乱收费办公室关于2013年上半年6起教育乱收费典型案件查处情况的通报》(教监局〔2013〕3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认真组织学习,深刻吸取教训,严肃教育收费纪律,严格对照教育收费管理各项政策规定,举一反三,自查自纠,坚决治理损害群众利益的教育乱收费问题,进一步规范办学收费行为,切实纠正各种教育不正之风,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校要坚决贯彻执行《转发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2013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教综〔2013〕25号)精神,进一步明确教育收费政策,严格执行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设立教育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
二、各地各校要严格执行《福建省教育收费规程(试行)》,落实收费校长公告制度。校长公告书应于校内醒目位置公示,属于学期(年)初已确定的收费项目,在学生注册前公告,公示持续时间不少于一周。属于学期(年)中间发生的代办代收项目,在收费前公告。校长公告须于公告之前按隶属关系报送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民办学校参照同类同层次公办学校的文书格式制定本校校长公告,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除校长公告书外,学校应在校内通过公示栏(牌、墙)张贴、电子屏幕滚播和登载校园网站等方式,将收费项目、依据、标准及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内容及时进行公示。
三、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各地各校要对照现行各项教育收费政策,结合期中工作,全面开展教育收费自查自纠和重点抽查,如发现问题,要及时查处并认真整改。
四、进一步严肃教育收费纪律。要广泛学习宣传教育收费政策,进一步统一思想,切实提高执行教育收费政策的自觉性、坚定性。我厅将适时组织人员赴各地各校抽查,如发现违反教育收费规定进行乱收费的,将依法依规对相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公办学校校长将一律予以免职,情节严重的将开除公职,并追究教育主管部门主要领导的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