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教育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校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经过近十年的探索,高校校务公开形成了现在高校校务公开的最顶层设计----即自2010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对完善各高校信息公开办法,编制校务公开目录,建立行之有效的信息发布和督查机制,推进校务公开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⒈《办法》的制定是贯彻执行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重要举措,对推动信息公开与学校管理的深度融合,促进依法治校、民主治校,提供了法律保障。比如“阳光招生”工程,已经成为高校信息公开的典型,收到社会公众的广泛赞誉。
⒉《办法》的制定是提高教育工作透明度,广泛接受群众监督,进一步加强高校党风廉政建设的迫切需要。近期,全国高校腐败案件频发,与信息不公开或公开不畅导致监督机制滞后有重大关联。只有在基建、采购、招生、科研等重点领域切实做到了信息公开,才能形成有效的内部、外部监督,提高工作透明度,从源头上遏制腐败发生。
⒊《办法》的制定是保障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四权”(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办好人民满意教育,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教育的快速发展,校园和谐稳定的艰巨任务,对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提出了双重挑战。十七大报告指出,要“扩大人民民主”。形势的发展变化,要求必须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教育“四权”。
⒈必须提到依法的高度,明确《办法》的法律严肃性。贯彻《办法》就要了解公开的内容、途径、要求、监督与保障,不折不扣地把《办法》落实到位,否则就是违法,甚至会有刑事责任。
⒉要把政策性、科学性、艺术性统一起来。公开工作是政策性极强的一项系统工程。这就要求进一步细化公开目录、范围,科学编制公开指南,尽快建立主动公开、信息公开申请受理、及保密审查等机制,完善监督、考核,社会评议及责任追究等机制,加强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才能全面推进校务公开工作。
⒊根本的是加强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配齐配强工作人员。要把政策交给群众,就要加强教育,扩大宣传;同时改变工作作风,把依法治校变成自觉习惯,及时开展相关工作,就能做好公开工作。
⒋关键要加强重点领域的公开工作。把事情做好就要牢固树立“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思想,特别是基建、采购招标、招生、科研等重点领域,要坚决避免因建设任务繁重导致有些工作公开不够有效及时的现象,积极形成有效的内部、外部监督,提高工作透明度。
第四条 高等学校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建立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和各项工作制度。高等学校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第五条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二)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校长领导学校的信息公开工作。校长(学校)办公室为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校信息公开事宜;(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本校公开的信息;(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本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四)组织编制本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五)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六)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七)推进、监督学校内设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八)承担与本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高等学校应当向社会公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负责人、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
第十二条 对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学校网站、校报校刊、校内广播等校内媒体和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校外媒体以及新闻发布会、年鉴、会议纪要或者简报等方式予以公开;并根据需要设置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或者电子屏幕等场所、设施。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应当在学校网站开设信息公开意见箱,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建立有效链接,及时更新信息,并通过信息公开意见箱听取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应当编制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公布和更新。信息公开指南应当明确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和获取方式,依申请公开的处理和答复流程等。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称、生成日期、责任部门等内容。
第十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高等学校应当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高等学校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不属于本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同一高等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高等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七)高等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二十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应当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干部岗位责任考核内容。考核工作可与年终考核结合进行。
高等学校内设监察部门负责组织对本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应当有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代表参加。
第二十四条 高等学校应当编制学校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于每年10月底前报送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七条 高等学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对高等学校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高等学校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高等学校上述行为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将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为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