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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各类院校征兵有关政策规定(转载)
 
     
 
发布时间:2008-10-21        访问次数:

福建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二ОО八年十月

说 明

为便于省征兵办公室工作人员学习掌握征兵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增强执行征兵政策规定的自觉性,提高业务水平,做好征兵工作,我们编辑了这本《各级各类院校征兵政策规定》(只限2008年征兵使用),供大家在工作中使用,并妥善保管,列入移交。

目 录

1、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关于今冬征兵的主要政策规定和安排情况》

2、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 教育部 公安部 民政部《关于做好征集2008年度各级各类院校应届毕业生工作的通知》

3、国防部征兵办公室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调整部分征兵体检标准问题的通知

4、国防部关于颁发《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的通知

5、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颁发《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的通知

6、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

7、福建省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福建省军区司令部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生中征集新兵试点工作的通知》

8、福建省公安厅民政厅福建省军区司令部《关于2005年度征兵工作中城市青年与农村青年界定办法的通知》

9、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拥军优属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10、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拥军优属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关于

今冬征兵的主要政策规定和安排情况》

一、征集对象和范围

征集的主体对象为各级各类本科、大专、高中(含职高、中专、技校,下同)院校2008年应届毕业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征集学历高的青年入伍,同等学历的,优先征集应届毕业生入伍。征集的非农业户口青年,应具备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在县(市、区)范围内,优先征集大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青年入伍,然后再征集高中毕业文化程度青年入伍;少数民族居住集中的地区、海岛,征集乡镇非农业户口青年的文化程度可放宽到初中毕业,放宽的具体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征集的农业户口青年,应尽量具备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在县(市、区)范围内,优先征集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青年入伍,然后再征集初中毕业文化程度青年入伍。北京、上海市征集的新兵为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征集的女青年,应当是2008年的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

各级各类本科、大专、高中院校学生完成专业课程学习后,参加实习至2009年毕业的,本人自愿应征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入伍。依法应当缓征的正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入伍,并尽量征集2008年入学的学生,原就读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保留其学籍,退伍后准其复学。

优先征集在抗震救灾和灾区恢复重建中表现突出的青年入伍。驻海岛、边境、远离居民区等条件艰苦地区的部队(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干部子女统一参加户口所在县(市、区)征兵的体格检查、政治审查,符合征集条件的,应优先批准入伍;其他部队的干部子女的征集,也可按此原则办理。少数民族居住集中的地区,要尽量多征集一些少数民族青年入伍。有台湾省籍人口和归侨、侨眷的地区,应尽可能征集一些台湾省籍和归侨、侨眷青年入伍。

二、征集年龄

男青年为2008年年满18至20岁,高中毕业文化程度的青年可放宽到21岁,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可放宽到22岁;女青年为2008年年满18至19岁。为适应部队的需要,根据本人自愿,可征集部分年满17岁的女青年和2008年应届高中毕业的男青年入伍。

三、征集条件

政治条件,按照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2004年10月9日公布的《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和有关规定执行。体格条件,按照国防部2003年9月1日公布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

四、征集办法

适龄青年必须在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应征,经政治审查、体格检查合格并符合其他征集条件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批准的时间,统一填写2008年12月1日,新兵的军龄一律从12月1日起算。

五、征集时间

从2008年11月1日开始征集,12月10日开始起运新兵,12月31日前运送完毕。新兵从征集地区起运的具体时间,由部队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协商确定。

六、征兵经费

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征集新兵所需的经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摘自《国务院、中央军委2008年冬季征兵命令》)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 教育部 公安部 民政部

《关于做好征集2008年度各级各类院校

应届毕业生工作的通知》

(2008年6月28日 参动〔2008〕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公安厅(局)、民政厅(局)、征兵办公室,各军区,各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各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

去冬,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各地加大各级各类院校(普通本科、高职高专、普通高中、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应届毕业生(以下简称应届毕业生)的征集力度,一大批经过院校培养、有专业技能的青年应征入伍,较大幅度地提高了兵员质量。部队和地方普遍反映,应届毕业生是一个素质较高的青年群体,征集潜力很大,应当积极适应新时期威斯尼斯人官网版资源发展变化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需要,把应届毕业生作为征兵工作的重点对象,从源头上提高士兵队伍整体素质。为做好征集2008年度各级各类院校应届毕业生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征集对象主体

应届毕业生经历单纯、知识牢固、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从这个群体中征集新兵,能够有效提高新兵质量,有利于青年学生的健康成长,有利于改善兵员整体素质,有利于提高部队战斗力。今年,各级兵役机关要把征集对象主体从农村青年、城镇待业青年调整为全日制高中以上层次各级各类院校应届毕业生,包括普通本科、高职高专、普通高中、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当年毕业的学生。上述各级各类院校学生完成专业课程学习后,参加实习2009年毕业的,也可以确定有参军意愿的学生为预征对象,今年征兵开始时如因实习期未满没有取得毕业证书,可以将参军入伍视为实习,入伍后由学校补发学历及学位证书。往届毕业生和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类院校及函授、自考类院校的学生不包括在上述各级各类院校应届毕业生范围之内。各级要转变工作思路,积极适应征集对象主体的调整变化,突出工作重点,抓住主要环节,采取有力措施,向教育要人才、到院校选兵员,依托国民教育为军队输送优秀士兵。要结合年初院校征兵普查,深入院校开展工作,详细了解辖区内各类院校名称、办学类型、文理分类、归口管理部门、办学特色、知名程度、学生来源、毕业生就业(升学)率、开设的专业类别、2008年度毕业生人数及参军意向情况,为做好应届毕业生征集工作打好基础。

二、择优确定预征对象

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选定工作,在兵役登记的基础上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调查摸底。县级兵役机关在各级各类院校开展兵役登记工作的同时,会同教育部门适时组织应届毕业生参军入伍意向调查摸底,摸清应届毕业生的思想动态,掌握愿意参军的人数、专业和分布情况,并向学生告知报名等有关事项。

(二)组织报名。院校所在地县级兵役机关会同教育部门指导各级各类院校组织应届毕业生报名,院校武装部或学生管理部门具体承办。组织报名通常在应届毕业生毕业(实习)前完成,因实习或其他原因耽误报名的,可推迟到9月1日。

(三)确定对象。院校所在地县级兵役机关会同教育、公安、卫生等部门和院校,适时组织报名的应届毕业生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初审,把思想觉悟高、身体条件好、学习成绩优良、积极要求参军的学生确定为预征对象,并告知其参加征兵报名、体检的有关事项。政治初审按照公民服现役政治条件,重点审查学生在校就读期间的现实表现。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可结合高考体检一并进行。

(四)完善手续。对己确定为预征对象的学生,院校所在地县级机关会同院校组织填写《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式样见附表),院校学生管理部门对学生在校期间表现及文化程度进行鉴定,学生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加盖学校印章,联系电话填写学校学生管理部门办公电话;县级兵役机关对是否确定学生本人为预征对象填写结论意见,武装部部长签字,加盖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印章,联系电话填写武装部值班电话。《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填写完后发给学生本人,作为优先征集凭证,存根由县级兵役机关统一编号制发。《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遗失或填写错误的,可依据县级兵役机关存根补办。没有使用的《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县级兵役机关要统一封存,妥善保管。严禁将《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另作它用。

三、加强预征对象管理

院校所在地县级兵役机关要对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情况进行登记汇总,输入《征兵工作管理系统》,并将统计报表连同登记统计数据电子版一并上报市级兵役机关,市级兵役机关汇总后上报省级兵役机关。县、市级兵役机关逐级上报的时间,由省级兵役机关确定,但不得晚于9月10日。

数据汇总后,预征对象户籍所在地与院校所在地不是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院校所在地省级兵役机关汇总后,通过机要邮寄或传真等方式,通报预征对象户籍所在地省级兵役机关;预征对象户籍所在地与院校所在地是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同市的,由省级兵役机关汇总后通知预征对象户籍所在地市级兵役机关;预征对象户籍所在地与院校所在地是同一市、不同县(市、区)的、由市级兵役机关汇总后通知预征对象户籍所在地县级兵役机关;县级兵役机关要全面掌握户籍在本县(市、区)的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情况,建立档案数据库,加强管理教育,并将人员名单通知乡(镇、街道)人民武装部和学生本人,为征集工作实施做好准备。省级兵役机关之间通报情况、省级兵役机关通知市级兵役机关、市级兵役机关通知县级兵役机关的时间不得晚于9月20日;县级兵役机关通知乡(镇、街道)人民武装部和学生本人的时间不得晚于9月30日。

四、科学分配征集任务

在院校征兵普查的基础上,兵役机关要根据本地区人口数量、教育水平、经济发展、公民素质及平衡兵役负担等因素,搞好征集指标的合理调配。要在征集非农业户口青年总数不变的情况下,逐渐改变以各地人口基数为主分配征集任务的方法,对于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各类院校集中的地区,应当逐步加大征集任务,尽可能征集更多的优秀应届毕业生入伍。在征集任务逐年向院校倾斜的同时,对一些边远、艰苦、少数民族地区,也要有计划地分配征集指标,为国防和后备力量建设培养人才。

考虑到征集应届毕业生,特别是外地就学的应届毕业生返乡应征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各地在分配征集任务时,根据需要可以预留一定的机动指标,数量由本级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机动指标的分配和使用由本级征兵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兵役机关具体组织实施,使用情况在定兵会议上公开,并向上级兵役机关备案。上级兵役机关要加强机动指标的监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动用。

五、落实优先征集政策

各级兵役机关要为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参军入伍提供“绿色通道”,实施优先征集,减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益。

(一)优先报名应征。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报名由县级兵役机关直接办理。征兵报名前10日,县级兵役机关要逐一通知其报名时间、地点、注意事项等。外地就读的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本人持《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可以直接到户籍所在地县级兵役机关报名应征,当地兵役机关应当认真受理,及时安排。己将户口迁到学校办理集体户口的应届毕业生,应将户口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后报名。报名时,兵役机关要认真核对《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编号和鉴定意见,并将登记表留存,建立预征对象档案。己考取全日制高等院校的学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当年选择参军的,在高校所在地报名。

(二)优先体检政审。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体检由县级兵役机关直接办理。征兵体检前5日,县级兵役机关要逐一通知其体检时间、地点、注意事项等。外地就读的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到户籍所在地县级兵役机关报名的,本人持《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可在征兵体检时间内报名,县级兵役机关要全部安排其上站体检。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参加体检,队器质性或传染性疾病外,一般不得单科淘汰。组织应届毕业生政审时,严格按照《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进行。《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中“就读学校鉴定意见”栏的鉴定意见以《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意见为准,不再填写鉴定意见。入伍前,《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作为政审表的附件装入新兵档案。未批准入伍的,《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由县级兵役机关存档备查。

(三)优先审批定兵。县级兵役机关召开定兵会议时,要安排教育部门和院校有关人员参加。审批定兵时,应当优先批准体检政审合格的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入伍,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定兵后,再批准其他合格人员入伍。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合格人数较多,征集指标无法满足的地区,由上一级兵役机关统一调整,尽可能保证合格的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特别是农业户口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能够参军入伍;上一级兵役机关调整确实有困难的,应当优先批准学历高的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入伍。在县(市、区)范围内,合格的农业户口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未全部批准入伍前,不得批准往届毕业生和初中学历青年入伍。

(四)优先安排使用。在安排兵员去向时,县级兵役机关要根据应届毕业生的学历、专业和个人特长,充分考虑教育部门、学校和本人意愿,优先安排到军兵种或专业技术要求高的部队服役;部队对征集入伍的应届毕业生,应当充分考虑其学历和专业水平,优先安排到适合的岗位,充分发挥其专长;同等条件下,应届毕业生士兵在选取士官、考军校、学技术等方面优先。

六、做好优待安置工作

要重视应届毕业生入伍、退役后的优待安置工作,采取积极措施,以调动他们参军入伍、献身国防的积极性。在落实好现行优待政策的同时,可针对应届毕业生文化基础好、综合素质强和有一定专长的特点,创造性地做好退役安置工作。对征集的普通本科、高职高专应届毕业生退役后,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按照城镇退役士兵的有关政策规定予以安置;对征集的普通高中、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应届毕业生退役后,仍按照城乡有别的相应政策予以接收安置;对己考取全日制高等学校并办理入学手续后入伍的,按照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2002〕参联字1号)有关规定执行。

七、加强监督检查评比

各级要把加强监督检查评比作为促进征兵工作、提高新兵质量的重要措施,充分调动兵役机关、教育部门和院校的积极性,扎扎实实地做好应届毕业生征集工作。

(一)接受群众监督。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名单确定后,要在各院校和县级兵役机关张榜公布,自觉接受院校师生和学生家长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对有群众反映并经查实不符合征集条件的,要取消预征对象资格。

(二)加强检查指导。各级要深入基层检查指导,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重点检查确定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工作开展情况、预征对象名单上报和平时管理情况、外地预征对象通报制度和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优先征集政策落实情况等。军区征兵办公室和省级兵役机关对县级兵役机关的抽查率分别不少于10%和30%,市级兵役机关对所属县级兵役机关要进行全面检查。检查情况要及时通报讲评。

(三)组织评比表彰。各级要把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占所有预征对象的百分比和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报名率、上站体检率、征集入伍率特别是农业户口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征集入伍率,作为考评今年征兵工作的重要指标,用实实在在的数据反映工作成绩。今年征兵结束后,总参谋部、教育部将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各项征集指标进行评比,并专项表彰一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各级要结合实际,组织好评比,对完成征兵任务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优先征集政策落实不力的人和事,要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责任。

从应届毕业生中征集新兵,是深化征兵工作改革、提高新兵征集质量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作为征兵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抓紧抓好。各级兵役机关要充分发挥牵头协调作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有效措施,周密安排部署,狠抓工作落实;教育部门要积极配合,指导督促院校按照规定和要求完成征兵工作任务;公安、卫生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搞好应征青年的政治审查和体格检查;民政部门要认真抓好优待安置政策的落实;各级各类院校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当地兵役机关和教育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专门班子,指定专门人员,明确责任分工(设有人民武装部的院校,由人民武装部负责,没有设立人民武装部的院校由学生管理部门负责),积极配合兵役机关搞好兵役登记、宣传发动、确定预征对象和实施征集等工作,协助把好新兵质量关。要加强宣传教育,深入细致地做好应届毕业生的思想工作,增强应征青年依法服兵役的意识,激发他们参军报国的热情。要严格征集程序,严格审查把关、落实政策规定,切实把应届毕业生优先征集到部队来。要加强经费保障,在院校开展兵役登记和确定预征对象等工作的经费,列入兵役工作费支出,兵役机关根据工作和完成征集任务情况将相关经费拨付院校。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

附件:《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式样)

附件

编号:ⅹ字第000000号

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存根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公民身份号码

学校名称及班级

学校所在地

学校类型

学 历

专 业

技术等级

就读起止时间

入学前户口所在地

本人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家庭联系电话

经 办 人

此表由县(市、区)兵役机关留存备查

编号:ⅹ字第000000号

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

姓 名

曾 用 名

性 别

照片

出 生

日 期

政治面貌

(加入时间)

公民身份号码

学校名称

及 班 级

学 校

所在地

学校类型

学 历

专 业

就读起止时间

技术等级

入学前户口所在 地

本人联系电 话

家 庭

住 址

家庭联系电 话

个人简历

就读学校对本人在校期间表现及文化程度鉴定意见

责任人签名: 单位盖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兵役机关对本人是否确定为预征对象结论意 见

同学经体格初检、政治初审合格,己确定为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

责任人签名: 单位盖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此表作为《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附件装入新兵档案

ⅹⅹ省(区、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制发

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优先征集政策规定

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本人持本表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县级兵役机关报名、体检,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参军入伍享受以下优先政策:

1、优先报名应征。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报名由县处级兵役机关直接办理。征兵报名前10日,县级兵役机关要逐一通知其报名时间、地点、注意事项等。外地就读的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本人持《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可以直接到户籍所在地县级兵役机关报名应征,当地兵役机关应当认真受理,及时安排。己将户口迁到学校办理集体户口的应届毕业生,应将户口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后进行报名。己考取全日制高等院校的学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当年选择参军的,在高校所在地报名,按征集在校大学生相关规定办理,享受在校大学生入伍优待政策。

2、优先体检政审。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体检由县级兵役机关直接办理。征兵体检前5日,县级兵役机关要逐一通知其体检时间、地点注意事项等。外地就读的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到户籍所在地县级兵役机关报名的,本人持《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可在征兵体检时间内报名,县级兵役机关要全部安排其上站体检。组织应届毕业生政审时,《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中“就读学校签定意见”栏的签定意见以《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意见为准,不再填写鉴定意见。入伍前,《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作为政审表的附件装入新兵档案。

3、 优先审批定兵。县级兵役机关召开定兵会议时,要安排教育部门和院校有关人员参加。审批定兵时,应当优先批准体检政审合格的应届毕业生入伍,应届毕业生定兵后,再批准其他合格人员入伍。院校应届毕业生合格人数较多,征集指标无法满足的地区,由上一级兵役机关统一调整,尽可能保证合格的应届毕业生特别是农业户口的应届毕业生能够参军入伍;上一级兵役机关调整确实有困难的,应当优先批准学历高的应届毕业生入伍。在县(市、区)范围内,合格的农业户口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未全部批准入伍前,不得批准往届毕业生和初中学历的青年入伍。

4、优先安排使用。在安排兵员去向时,县级兵役机关要根据应届毕业生的学历、专业和人上特长,充分考虑教育部门、学校和本人意愿,优先安排到军兵种或专业技术要求高的部队服役;部队对征集入伍的应届毕业生,应当充分考虑其学历和专业水平,优先安排到适合的岗位,充分发挥其专长;同等条件下,应届毕业生士兵在选取士官、考军校、学技术等方面优先。

对不落实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优先征集政策的人和事,可以向当地县级兵役机关或上级兵役机关反映情况。兵役机关接到情况反映后要及时查找问题,情况属实的要立即改正,情节严重的,要严肃处理,追究责任。

国防部征兵办公室

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调整部分

征兵体检标准问题的通知》

(国征〔2008〕4号)

各军区征兵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2008年8月21日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卫生部颁发了《关于调整部分征兵体检标准问题的通知》,现转发你们。各单位要认真组织传达学习,搞好业务培训,掌握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严密组织实施,抓好工作落实。

此通知发至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传达到全体征兵工作人员。

总参谋部 总后勤部 卫生部

《关于调整部分征兵体检标准问题的通知》

(2008年8月21日 参动〔2008〕1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征兵办公室,各军区,各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各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

2003年国防部颁布新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以来,各地认真贯彻执行,严密组织实施,较好地保证了新兵质量。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快速推进,新兵征集的主体对象己逐步转到各级各类院校应届毕业生上来,《标准》中的有些内容己不适应新时期军队建设的需要和应征青年体格发育变化的情况。为从源头上提高士兵队伍的整体素质,尽量多征集高学历青年入伍,确定对征兵体检的部分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一、身高、体重标准

(一)身高:男性162㎝以上,女性160㎝以上。

特勤人员:坦克乘员162-178㎝,潜水员168-185㎝,潜艇及水面舰艇人员162-182㎝,空降兵168㎝以上,空军航空兵第34师专机服务队女服务员165-172㎝,特种部队条件兵(含海军陆战队队员)、驻香港澳门部队条件兵170㎝以上,北京卫戍区仪仗队队员180㎝以上。

中央警卫团、公安警卫部队条件兵170㎝以上,个别体格条件优秀的应征青年,身高可放宽到165㎝。

(二)体重: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0%。

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1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标准体重=(身高-110)㎏。

个别条件较为优秀的应征男青年,体重可放宽至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二、视力标准

陆勤人员:初中文化程度人员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9,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8;高中文化程度人员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7,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5;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人员、在校大学生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6,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5。

坦克乘员、潜艇及水面舰艇人员:每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8;潜水员、空降兵、专机服务队女服务员、中央警卫团条件兵、公安警卫部队条件兵、特种部队条件兵(含海军陆战队队员)、北京卫戍区仪仗队队员:每眼裸眼视力不低于5.0。

屈光不正,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并发症,视力达到相应标准,合格。

潜水员、潜艇人员、空降兵、特种部队条件兵(含海军陆战队队员)准分子激光手术或其他手术治疗,不合格。

三、辅助检查

(一)心电图检查作为常规检查项目。

正常或大致正常心电图,合格。

(二)腹部超声检查作为常规检查项目。

肝、胆、胰、脾、肾未见明显异常,单发肝肾囊肿(或血管瘤)直径不超过1㎝,轻度脂肪肝,合格。

(三)鉴于一些地区辅助检查结果与当地常用标准有差异,《标准》中辅助检查正常标准作为临床参考数值,检查结果要结合临床及地区差异作出正确结论,具体明确为:

1、血常规检查:血红蛋白、红细胞数、白细胞总数、白细胞分类、血小板计数高或稍低,根据所在地区人体正常值范围,在排除器质性病变的前提下,不作单项淘汰。

2、尿液检查镜检白细胞数(离心沉淀标本)不超过6/高倍镜,可结合外生殖器或外阴检查情况综合判定,其它尿检项目严格执行标准。

3、酶法检测丙氨酸氨基转酶如大于40单位、小于或等于50单位,要结合临床物理检查,参考当地常用数值进行判定,在排除疾病的情况下,可视为合格,但须从严掌握。

四、艾滋病和吸食毒品检测、心理检测

艾滋病和吸食毒品检测、心理检测作为征兵体检常规检查项目,按照国防部征兵办公室下发通知及有关规定执行。

五、其它问题

(一)纹身及纹身瘢痕问题,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身体刺有“点、字、图案”的,不合格。身体刺有“点、字、图案”经手术处理后,仍留有明显纹身瘢痕,影响军容的或一处瘢痕直径超过2㎝的,均不合格。

少数民族地区纯属风俗习惯的纹身,着短装不影响军容的,合格。

(二)白瘢风着短装身体裸露部位每处直径不超过1㎝;非裸露部位每处直径不超过2㎝,数量不超过两处的,合格。不明显影响军容的胎痣,合格。

(三)男青年纹唇、纹眉、纹眼线,不合格;男青年每耳扎耳眼1个(地区性或民族风俗习惯可适当放宽),不影响军容的,合格;女青年纹唇、纹眉、纹眼线、扎耳眼不影响军容的,合格。

(四)尿妊娠试验阳性,根据需要做血联酶免疫定量检测,检查结果阳性的,不合格。

(五)有胸、腹腔手术(含微创手术)或准分子激光手术史的,需提供相关医疗证明或送检单位出具健康证明。

(六)霉菌性或滴虫性阴道炎,不合格。

(七)肘关节过伸或肘外翻不超过15度,无功能障碍,合格。

(八)补入高原地区的兵员,心、肺及鼓膜应从严掌握。

(九)海军陆战队员,视力、鼓膜、鼻腔按潜水员标准执行。

(十)Ⅱ度(含Ⅱ度)以下肿大的慢性扁桃体炎,合格。

(十一)包茎不影响功能的,合格。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标准》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严把征兵体检质量关,为部队输送优质兵员。国防部征兵办公室2004年8月25日下发的《关于征兵体检有关问题的通知》即行废止,其他规定中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体检标准,以本通知为准。

国防部关于颁发

《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的通知

(2003年9月1日〔2003〕1号)

外 科

第一条 身高、体重标准

(一)身高

男性162cm以上,女性160cm以上。

特勤人员:坦克乘员162~178cm,潜水员168~185cm,潜艇及水面舰艇人员162~182cm,空降兵168cm以上,空军航空兵第34师专机服务队女服务员164~172cm,中央警卫团条件兵165cm以上,特种部队条件兵168cm以上,北京卫戍仪仗队队员175cm以上。

(二)体重

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0%。

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1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标准体重=(身高-110)kg

第二条 颅脑外伤,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三条 颈强直,明显斜颈,Ⅲ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不合格。

单纯性甲状腺肿,潜水员、潜艇人员不合格。

第四条 骨、关节、滑囊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有颈、胸、腰椎骨折史,影响肢体功能的腱鞘疾病,不合格。有下肢骨折史,空降兵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轻度胸廓畸形(潜水员、潜艇人员除外)。

(二)四肢单纯性骨折,治愈1年后,复位良好,无功能障碍及后遗症。

(三)大骨节病仅指(趾)关节稍粗大,无自觉症状,无功能障碍,陆勤人员合格。

第五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cm,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cm(空降兵超过4cm),或虽在上述规定范围内但步态异常,不合格。

肘关节过伸不超过15度,无功能障碍,陆勤人员合格。

第六条 手指残缺,影响功能的足趾残缺或指(趾)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合格。

第七条 恶性肿瘤,影响面容或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瘢痕体质,不合格。

第八条 着短装身体裸露部位刺有“点、字、图案”,直径超过2cm(其他部位直径超过3cm)或虽经手术处理仍留有明显文身瘢痕,影响军容,不合格。

少数民族地区纯属民族风俗习惯的文身,着短装不明显影响军容,合格。

第九条 脉管炎,动脉瘤,中、重度下肢静脉曲张和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

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空降兵不合格。

第十条 有胸、腹腔手术史,疝,脱肛,肛瘘,重度陈旧性肛裂,环状痔,混合痔(直径大于0.5cm或超过2个),不合格。

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1年以上无后遗症,合格。

第十一条 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影响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隐睾,包茎,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无自觉症状的轻度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不大于健侧睾丸),睾丸鞘膜积液(包括睾丸在内不大于健侧睾丸1倍,空降兵除外)。

(二)交通性鞘膜积液,手术后1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

(三)无压痛、无自觉症状的精索、副睾小结节(不超过2个,直径小于0.5cm)。

(四)轻度急性包皮炎、阴囊炎、包皮过长。

第十二条 中、重度腋臭,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泛发性湿疹,慢性荨麻疹,泛发性神经性皮炎,面部白癜风,银屑病,与传染性麻风病人有密切接触史(共同生活)及其他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不合格。

多发性毛囊炎,皮肤对刺激物过敏或有接触性皮炎史,手足部位近3年连续发生冻疮,潜水员、潜艇人员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轻度腋臭(坦克乘员、潜水员、潜艇及水面舰艇人员除外)。

(二)局限性神经性皮炎(直径不超过3cm),孤立散在白癜风(着短装非裸露部位,直径不超过1cm)、花斑癣、股癣,轻度手(足)癣、指(趾)癣、冻疮。

第十三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及其病毒携带者,不合格。

内 科

第十四条 血压标准

收缩压:≥90mmHg;<140mmHg

舒张压:≥60mmHg;<90mmHg

第十五条 高血压病,器质性心脏病,血管疾病,不合格。

直立性低血压,周围血管舒缩障碍,潜水员、潜艇人员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心率:60~100次/分。

(二)心率:50~90次/分、101~110次/分或听诊发现心律不齐、心脏收缩期杂音等,需经临床、心电图或其他检查,确系生理性。潜水员、空降兵和补入高原地区的新兵从严掌握。

第十六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结核,肺大泡,结核性胸膜炎及其他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第十七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细菌性痢疾,内脏下垂,腹部包块,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触及肝脏不超过1.5cm,剑突下不超过3cm,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叩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左肋缘下未触及脾脏,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既往因患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在左肋缘下不超过1cm,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三)细菌性痢疾治愈1年以上,急性病毒性肝炎(乙、丙型肝炎除外)治愈后5年以上未再复发,无症状和体征,实验室检查正常。

第十八条 泌尿、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钩虫病(伴有贫血),慢性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流行性出血热,不合格。

丝虫病治愈半年以上,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痢疾、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治愈2年以上无后遗症,全身情况良好,能担负重体力劳动,合格。

第二十条 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神经症,精神分裂症,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人格障碍,智力低下,梦游,遗尿症,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影响正常表达的口吃,不合格。

耳 鼻 咽 喉 科

第二十三条 嗅觉丧失,不合格。

嗅觉迟钝,合格(防化兵除外)。

第二十四条 听力测定,双侧耳语均低于5m,不合格。

一侧耳语5m,它侧不低于3m,陆勤人员合格。

第二十五条 眩晕病,重度晕车、晕船,不合格。

轻度晕车、晕船,陆勤人员合格。

第二十六条 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廓及外耳道湿疹,耳霉菌病,不合格。

轻度耳霉菌病,陆勤人员合格。

第二十七条 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他难以治愈的耳病,不合格。

鼓膜中度以上内陷,鼓膜瘢痕或石灰沉着超过鼓膜的1/3,咽鼓管通气功能、耳气压功能及鼓膜活动不良,咽鼓管咽口或周围淋巴样组织增生,潜水员、潜艇人员、空降兵不合格。

鼓膜内陷、粘连、萎缩、瘢痕、石灰沉着,陆勤人员、坦克乘员、水面舰艇人员合格。

第二十八条 鼻畸形,慢性副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重度鼻粘膜糜烂,鼻息肉,中鼻甲息肉样变及其他影响鼻功能的慢性鼻病,不合格。

复发性过敏性鼻炎,肥厚性鼻炎,严重鼻中隔弯曲和反复鼻衄,潜水员、潜艇人员、空降兵不合格。

不影响副鼻窦引流的中鼻甲肥大,中鼻道有少量粘液脓性分泌物,轻度萎缩性鼻炎,陆勤人员、坦克乘员合格。

第二十九条 Ⅱ度以上肿大的慢性扁桃体炎,影响吞咽、发音功能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严重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不合格。

眼 科

第三十条 视力标准

陆勤人员: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9,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8。

坦克乘员、潜水员、潜艇及水面舰艇人员、空降兵、专机服务队女服务员、中央警卫团条件兵、特种部队条件兵、仪仗队队员:每一眼裸眼视力不低于5.0。

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人员可放宽到右眼裸眼视力4.8,左眼裸眼视力4.6,矫正视力不低于5.0;屈光不正,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并发症,视力达到各类人员标准,合格。

第三十一条 色觉异常,不合格。

能够识别红、绿、黄、蓝、紫各单色者,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二条 影响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

假性翼状胬肉,伸入角膜不超过2mm,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三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不合格。

共同性内、外斜视在15度以内,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四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合格。

不影响视力的角膜云翳,合格。

第三十五条 晶状体、玻璃体、视网膜、脉络膜、视神经疾病及青光眼,不合格。

先天性少数散在的晶状体小混浊点,合格。

口 腔 科

第三十六条 Ⅲ度龋齿、缺齿并列在一起的2个以上、不在一起的3个以上,重度牙周炎,颞颌关节疾病,唇、腭裂及其术后瘢痕,影响咀嚼及发音功能的口腔疾病,全口义齿及复杂的可摘局部义齿,不合格。

中度以上氟斑牙及牙釉质发育不全,潜水员、潜艇人员不合格。

龋齿、缺齿经治疗、修复后功能良好,功能合格。

第三十七条 切牙、尖牙、双尖牙明显缺损或缺失,超牙合 超过0.5cm,开牙合 超过0.3cm,上下颌牙咬合到对侧牙龈的深覆 牙合 ,反牙合 ,牙列不齐,重度牙龈炎,中度牙周炎,潜水员、潜艇人员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上下颌左右尖牙、双尖牙咬合相距0.3cm以内。

(二)切牙缺失1个,经固定义齿修复后功能良好,或牙列无间隙,替代牙功能良好。

(三)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牙列不齐或重叠。

(四)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轻度反牙合 ,无其他特征。

(五)错牙合 畸形经正畸治疗后功能良好。

第三十八条 慢性腮腺炎,腮腺囊肿,口腔肿瘤,不合格。

妇 科

第三十九条 内外生殖器发育异常,妊娠,急、慢性盆腔炎,功能性子宫出血,生殖器官结核,盆腔肿物,不合格。

辅 助 检 查

第四十条 血常规检查

正常标准:

血红蛋白 男性120~180g/L(12~18g/dl)

女性110~150g/L(11~15g/dl)

红细胞数 男性4.0~5.5×1012/L(400~550万/mm³)

女性3.5~5.0×1012/L(350~500万/mm³)

白细胞总数 4.0~10.0×109/L(4000~10000/mm³)

白细胞分类 中性粒细胞50%~70%

淋巴细胞20%~40%

血小板计数100~300×109/L(10~30万/mm³)

第四十一条 尿液检查(带*为必检项目)

正常标准:

外 观:透明、淡黄色

pH值:4.5~8.0

尿比值:1.003~1.035

*尿蛋白:阴性至微量

尿酮体:阴性

*尿 糖:阴性

胆红素:阴性

尿胆元:0.1~1.0Eμ/dl(弱阳性)

*镜 检:(离心沉淀标本)

红细胞:男0~偶见/高倍镜;女0~3/高倍镜

白细胞:男0~3/高倍镜;女0~5/高倍镜

管 型:无或偶见透明型,无其他管型。

*女性尿妊娠试验:阴性

第四十二条 粪常规检查(地方性寄生虫病和血吸虫病流行地区为常规检查项目,其他地区根据需要进行检查)

正常标准:

外 观:黄软

镜 检:红、白细胞0~2/高倍镜

无钩虫、鞭虫、绦虫、血吸虫、肝吸虫、姜片虫卵及肠道原虫

第四十三条 酶法检测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即谷丙氨酶)和酶标法检测乙型肝炎表面抗原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合格:

(一)丙氨酸氨基转移酶40单位以上。

(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

第四十四条 胸部X射线检查

下列情况合格:

(一)胸部透视未见异常。

(二)孤立散在的钙化点(直径不超过0.5cm),双肺野不超过3个,密度高,边缘清晰,周围无浸润现象。

(三)肺纹理轻度增强(无呼吸道病史,无自觉症状)。

(四)一侧肋膈轻度变钝(无心、肺、胸疾病史,无自觉症状)。

第四十五条 心电图检查(潜水员、潜艇人员、空降兵为必检项目,其他人员根据需要进行检查)

正常或大致正常心电图,合格。

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

关于颁发《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的通知

(〔2004〕政联字第1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征集公民服现役的政治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征集义务兵和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士官的政治审查。

第三条 征兵政治审查工作,是确保兵员政治合格的重要措施,是加强军队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维护军队高度集中统一和纯洁稳定的重要保证。

第四条 征兵政治审查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全面衡量、质量第一的原则。

第五条 征兵政治审查的内容包括:应征公民的年龄、户籍、职业、政治面貌、宗教信仰、文化程度、现实表现以及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成员的政治情况等。征兵政治审查应当以应征公民本人现实表现为主要内容。

第六条 征兵政治审查工作在地方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领导下,根据各该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统一安排,由同级机关具体负责。

第二章 征集公民服现役的政治条件

第七条 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必须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国家,热爱人民军队,遵纪守法,品德优良,决心为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而英勇奋斗。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不得征集服现役

(一)散布带有政治性错误的言论,撰写、编著、发表、出版带有政治性错误的文章、著作的。

(二)曾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行政拘留的;

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犯罪,依法不予刑事处罚的,或者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有严重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三)因涉嫌违纪、违法正在被调查处理,或者正在被侦查、起诉或者审判的;

(四)因犯严重错误被开除公职、勒令辞职、开除学籍或者被开除党籍、留党察看、开除团籍的;

(五)有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犯罪团伙标志、有损国家形象、有损社会公德文身的;

(六)与国外、境外政治背景复杂的人员关系密切,政治上可疑的;

(七)参加过邪教组织或者进行过活动的,参加过有害功法组织或者积极进行过活动的;

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是邪教或者有害功法组织骨干分子的;

(八)本人或者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参加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等非法组织、带有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或者进行过活动的;

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是上述非法组织骨干分子的;

(九)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有被刑事处罚、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者有严重违法问题尚未查清,本人有包庇、报复言行的;

(十)家庭主要成员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行为或者严重政治性问题,本人不能划清界限的;

(十一)其他不符合征集服现役政治条件情形的。

第九条 对政治条件有特别要求的单位征集的新兵除执行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外,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不得征集;

(一)在言行上同情或者支持非法组织或者非法活动的;

(二)收听、收看境外反动广播、电视等传媒,传看过反动宣传品、淫秽物品,思想受影响,是非界限不清的;

(三)有偷窃、打架斗殴、酗酒滋事等不良行为的;

(四)参加各种宗教组织或者进行过迷信活动的;

(五)文身的;

(六)长期在外地,现实表现不易查清的;

(七)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对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社会主义制度有不满言行的;

(八)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被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

(九)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因涉嫌违法犯罪正在被调查处理,或者正在被侦查、起诉或者审判的;

(十)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参加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等非法组织、带有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或者进行过活动的;

(十一)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是邪教、有害功法组织骨干分子或者顽固不化人员的;

(十二)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或者严重政治性问题的;

(十三)其他不符合对政治条件有特别要求情形的。

第十条 应征公民应当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应征,其户籍、出生日期、入户时间、公民身份证号码等以居民户口簿登记的事项为准。

自愿应征入伍的全日制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和报名应招士官的高等职业技术学校(院)的应届毕业生在其就读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应征(招)。

第十一条 应征公民的文化程度认定,按照教育部制定的标准和规定,以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为准。

第十二条 应征公民的党籍、团籍认定,以中共中央组织部、共青团中央制发的《入党志愿书》、《入团志愿书》以及党、团组织关系为准。

第十三条 应征公民的职业技能认定,以国家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为准。

第三章 机构与职责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从兵役机关、公安机关、教育等有关部门抽调政治责任心强的人员组成征兵政治审查组,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担任组长,兵役机关派人担任副组长。

乡(镇、街道)以及村(居)委会和有征集任务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高等院校(以下统称为基层单位)应当指定分管领导负责并组织专门人员具体办理征兵政治审查工作。

第十五条 各军区征兵办公室负责本区域征兵政治审查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监督。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及其政治审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征兵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本行政区域征兵政治审查工作的具体措施和办法;

(二)安排部署本行政区域的征兵政治审查工作;

(三)指导和检查监督下级征兵政治审查工作;

(四)对下一级参加征兵政治审查工作的骨干人员进行培训;

(五)总结、推广征兵政治审查工作的经验和做法;

第十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及其政治审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征兵政治审查工作的政策、法规和上级的指示,部署实施本地区的征兵政治审查工作;

(二)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配合开展征兵政治审查工作;

(三)指导和监督乡(镇、街道)以及基层单位的征兵政治审查工作;

(四)组织专门人员对政治条件有特别要求的单位征集的新兵进行政治审查;

(五)组织培训征兵政治审查工作人员。

第十八条 乡(镇、街道)以及基层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对本行政区域、本单位参加兵役登记的适龄公民政治情况的初审;

(二)组织实施对预征对象的跟踪审查,对体检合格的应征公民的政治情况逐一审查。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在本行政区域的媒体上公开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各级征兵政治审查工作人员应当挂牌办公。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组织乡(镇、街道)以及基层单位张榜公布政治审查合格拟批准入伍的应征公民名单。

第四章 兵役登记期间的政治审查工作

第二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组织乡(镇、街道)以及基层单位,结合兵役登记工作,建立对应征公民的登记、审查、考核制度,为征兵政治审查工作打好基础。

兵役登记期间的政治审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乡(镇、街道)以及基层单位应当对本行政区域、本单位参加兵役登记公民的年龄、户籍、职业、现实表现、宗教信仰、文化程度、政治面貌、外出去向以及家庭主要成员、主要社会关系成员的政治情况进行初步审查。

(二)乡(镇、街道)人民武装部应当会同公安派出所和教育等部门,按照征集公民服现役的政治条件,对经过兵役登记的公民的政治情况进行审查,建立档案,并定期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报告。

(三)公安派出所应当重点掌握本辖区应征公民及其家庭主要成员、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有无违法犯罪问题或者其他不良行为,及时向乡(镇、街道)人民武装部通报,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

(四)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由专人负责汇总公安机关以及基层单位对应征公民的审查、考核情况,并会同公安机关和教育等部门对基层单位推荐的预征对象的政治情况进行审查,建立和完善档案材料。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对确定为预征对象的青年,应当组织乡(镇、街道)以及基层单位进行跟踪审查,掌握其现实表现、外出去向,重点审查人户分离、外出务工经商等人员,做到去向明、情况清。

第二十二条 对于外地征兵办公室需要调查本辖区内适龄青年受过刑事处罚、治安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等情况的,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调查,及时回复。

第二十三条 乡(镇、街道)人民武装部、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把兵役登记期间对预征对象政治审查工作与年度征兵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优先推荐、确定现实表现好的预征对象上站体检。

第五章 征兵期间的政治审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 征兵期间对预征对象的政治审查工作实行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县(市、区)三级审查和区域联审,严格落实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制。

对预征对象政治审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村(居)委会应当按照征集公民服现役的政治条件对体检合格的预征对象的政治情况进行审查,作出鉴定意见,及时向乡(镇、街道)人民武装部推荐政治审查合格者。

(二)预征对象最后就读的学校应当对其在校期间的表现和文化程度出具证明,并提出鉴定意见。

(三)公安派出所应当认真审查预征对象的年龄、户籍、户口迁移记录、现实表现等情况及其家庭主要成员、主要社会关系成员的政治情况,并提出审查意见。

(四)乡(镇、街道)应当认真核查村(居)委会、企业事业单位、学校、公安派出所对预征对象的政治审查情况,并提出审查意见。

(五)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政治审查组应当会同司法、工商、税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部门,对经过乡(镇、街道)以及基层单位政治审查合格的预征对象进行政治审查,签署政治审查结论意见。

(六)各级负责政治审查工作的机构、单位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见附录1)中签署审查意见。

第二十五条 对人户分离、在本县(市、区)区域以外务工、经商或者就读的预征对象政治情况的审查,应当在平时跟踪考察的基础上,进行区域联审,必要时可派人或发函调查;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和基层单位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第二十六条 对自愿应征的全日制高等院校的在校学生的政治审查工作,主要由其就读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安机关负责,学校分管部门具体承办。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的政治审查工作,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安机关负责。

应征在校大学生所在院(系)应当对其在校期间的现实表现进行初审;学校分管部门在初审的基础上,对应征大学生进行复审;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对其政治情况签署审查意见;学校签署综合审查意见。

应征在校大学生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的政治审查工作,由其就读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将《应征在校大学生协查函》(见附录2)和《应征在校大学生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政治表现情况调查表》(见附录3),寄往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安机关对其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的政治表现情况进行审查,并在《应征在校大学生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政治表现情况调查表》上签署审查意见,按时限要求发回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政治审查组综合各方面意见,签署政治审查结论意见。《应征在校大学生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政治表现情况调查表》作为《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附件一并装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七条 对政治条件有特别要求单位征集新兵的政治审查工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政治审查组组织专门人员负责实施。

第二十八条 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士官,其政治审查工作的实施办法按照本规定的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接兵部队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统一安排下,对拟批准入伍的应征公民实施征接双方共同参与的走访调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反映。

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充分发挥接兵部队的作用,主动安排走访调查。预定的对政治条件有特别要求的单位征集的兵员,未经接兵部队走访调查的,一律不得批准入伍。

第三十条 对已批准入伍的新兵,发现有不符合征集公民服现役政治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及时向部队通报情况,按照规定办理退兵手续。

第六章 政治复查与退兵

第三十一条 新兵到达部队后,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应当组织对新兵进行政审检查。对不符合征集公民服现役政治条件的,应当作退兵处理;对入伍前有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依法采取控制措施。

对作退兵处理的,由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与原征兵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联系,先行调查核实。原征集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及时将核实结果通报部队。

第三十二条 经查实确属政治条件不合格的,由师、旅级以上单位的保卫部门审查,报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作政治退兵处理。退兵的期限,自新兵到达部队之日起至批准退兵之日止,不超过90天。对超过期限发现的政治条件不合格的新兵,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处理。退兵后不再补换。

对作退兵处理的新兵,部队应当做好思想稳定工作,办妥退兵手续,并派专人送回原征兵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政治复查期间,属于思想原因不安心服役的,一般不作退兵处理,部队应当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对经教育仍拒绝服兵役的,在与其原征集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商妥后可作退兵处理。退回的新兵由原征集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按拒绝服兵役处理。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 对在征兵政治审查工作中严格执行规定,认真履行职责,无责任退兵,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或者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 征兵政治审查工作人员和部队接兵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征兵政治审查的条件和规定,严守征兵规律。凡违反规定,擅自放宽条件、降低标准,徇私舞弊、失职渎职,收受钱物、以权谋私以及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将不符合服现役政治条件的人征入部队的,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等有关法规以及党纪政纪军纪的有关规定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1990年10月6日《关于征集公民服现役的政治条件的规定》、1993年10月9日《对<关于征集公民服现役政治条件的规定>的几点说明》、1996年9月18日《颁发<关于征兵政治审查组织实施工作的规定>的通知》即行废止。

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

《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

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

(〔2002〕参联字1号)

一、扩大征集范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在去年试点的基础上,扩大范围,适当增加试点全日制高等学校的数量。征集的对象为本人自愿入伍的男性学生,并可征集部分女性学生。征集在校大学生的数量,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征集任务数内统筹安排,按非农业户口青年征集。

二、规范政审办法

对体检合格应征大学生的政治审查工作,主要由就读学校所在地县(市、区)公安部门负责,学校保卫部门具体承办。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的政治审查工作,由原籍所在县(市、区)公安部门负责。

就读学校对应征大学生的政治审查的具体办法是:学生所在系对学生在校期间的现实表现进行初审,将审查结果填写到《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中“就读学校对本人在校期间表现及文化程度鉴定意见”栏;学校保卫部门在初审的基础上,对应征大学生进行复审,将复审结果填写到《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中“村、居委会或企业事业单位鉴定意见”栏;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应征大学生的审查意见,填写到《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中“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审查意见”栏;学校负责将综合审查意见填写到《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中“乡(镇)或街道办事处综合审查意见”栏。

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的政治审查工作的具体办法是:由就读学校所在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将《应征在校大学生协查函》和《应征在校大学生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调查表》(式样附后),寄往学生原籍所在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原籍县(市、区)公安部门对高等学校学生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的情况组织政治审查,在《应征在校大学生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调查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发回学校所在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应征大学生原籍县(市、区)公安部门,对应征大学生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的情况要抓紧调查,认真负责,按照规定的时限发回调查意见。

高等学校所在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综合各方面意见后,签署政审结论意见。《应征在校大学生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调查表》作为《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附件一并装入本人档案。

三、妥善安排学业

在校大学生入伍前,学校应尽可能安排他们参加本学期所学课程的考试,也可以根据其平时的学习情况,对本学期所学课程免试,直接确定成绩和学分,并保留学籍到退役后一年内。对已经修完规定课程或已修满规定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可准予毕业,发给其毕业证书。在校大学生入伍后,有条件的可以参加原学校组织的函授或自学原专业课程,经部队团级单位批准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

四、适当减免学费

在校大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已交学费的剩余部分,根据本人自愿,由学校退还本人,或由学校负责管理。退出现役后复学,其家庭经济困难的,由学校酌情减免学费;入伍前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复学后提高一个奖学金等级(不含一等奖学金);对荣立一次三等功奖励的,复学后按不低于50%的标准减免学费;荣立两次三等功或荣立二等功、一等功、被授予荣誉称号的,复学后免交全部学费。

五、认真安排退役后的复学

各高等学校要切实做好退出现役后的复学工作,保证退役大学生能够及时复学。对原就读学校撤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转入同等学历相关专业高等学校复学;原所学专业撤销的,由学校安排转入其他专业复学;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时间;对专科升本科、本科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部队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原是本科生的可申请转到本校其他专业学习,原是专科生的可以免试转入本校同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本科学习,属独立设置的专科学校的专科生,由学校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安排;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所学本科专业毕业后,可免试保送所学专业研究生。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自身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中途退役的,学校应准其复学。服现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劳动教养、判刑的,不予复学,部队保卫部门负责通报其就读学校,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民政部、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义务兵提前退出现役的暂行规定》(民〔1998〕安字18号)执行。

六、落实好优待安置政策

各地要根据《兵役法》有关现役军人的优待和退伍军人安置的规定,认真做好在校大学生入伍后的优待和退伍后的安置工作。对批准入伍的在校大学生,服役期间,其家属享受军属待遇,并由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义务兵家属优待的规定给予优待。退出现役后,不愿复学的大学生,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负责接收,并按照城镇退役士兵的有关政策规定,做好他们的安置工作。参战或者因公负伤致残的,由部队评定残废等级,发给革命伤残军人证,退出现役后,丧失自理能力不能复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

七、重视入伍后的培养使用

兵役机关在确定在校大学生入伍的去向时,要尽可能将他们安排到要求文化程度高、专业复杂、技术性强的部队服役,发挥他们的优势和专长,满足部队建设需要。在校大学生补入部队后,部队要结合他们的特点,积极引导,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工作,既要支持和保护他们的参军热情,又要对他们进行严格训练、严格要求,加强教育、培训和管理,尽快实现由普通大学生向合格士兵的转变。要根据大学生知识面广、具有一定专业特长的特点,尽量安排到相应的工作岗位上,做到人尽其才。对表现优秀的大学生士兵,在学技术、选取士官、报考军校、直接提升军官等方面要优先安排。对退伍后复学的大学生,如本人自愿,且符合相关条件,在校学习期间应优先选拔为国防生或毕业后直接接收补充军队干部队伍。

从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中征集新兵,是新形势下搞好征兵工作、提高兵员质量的重要措施,对于加强军队现代化建设,做好军事斗争准备,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地方政府和各部队,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这项关系军队质量建设和应征大学生切身利益的工作做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征兵办公室要认真组织实施,搞好宣传发动工作,积极鼓励和支持在校大学生参军报国。各地要结合实际,认真制定落实措施,及时研究和解决试点中的问题,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福建省教育厅公安厅 民政厅 福建省军区司令部 政治部

《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

中征集新兵试点工作的通知》

(〔2002〕司联字1号)

一、扩大征集范围和对象

今年冬季征集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工作,福州、厦门市要在去年福建师范大学和集美大学试点的基础上,将征集范围扩大到福州大学和厦门大学;其他设区市各选一所全日制高等学校进行征集在校大学生的试点。征集的对象为本人自愿入伍的男性学生,并可征集部分女性学生。征集在校女性大学生的数量控制在征集在校大学生总数的20%以内,征集范围只限于厦门大学、福州大学、福建师范大学、集美大学。征集在校大学生的数量,在各设区市征集任务数内统筹安排,按城镇青年征集。

二、严格征集的条件和标准

征集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条件和标准,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执行。征集在校男性学生的年龄为年满18至22岁,女性学生的年龄可放宽至20周岁;征集的政治条件,按照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征集公民服现役政治条件的规定》和有关规定执行;体格条件,按照国防部颁发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其视力标准按照国防部征兵办公室2000< , /span>年8月下发的《关于调整征兵体检视力检查标准的通知》执行(说明:体检按国防部2003年9月1日颁发的新标准执行)。

三、规范征集的程序和办法

1、征集程序。征集在校大学生的工作,按照本人自愿报名、学校推荐、体检政审、批准入伍的程序进行。高等学校与所在地县(市、区)人武部门负责组织在校大学生入伍的动员、报名和目测摸底工作。

2、体检办法。对确定为预征对象在校大学生的体检工作,主要由就读学校所在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负责。开征前,由学校所在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协助学校医疗部门搞好应征大学生的初检工作,确定送检对象。开征后,由学校所在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具体组织在校大学生进站体检工作,并安排在体检的第一时间实施。

3、政审办法。对体检合格应征大学生的政治审查工作,主要由就读学校所在地县(市、区)公安部门负责,学校保卫部门具体承办,并承担其入学后的政审责任。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的政治审查工作,由原籍所在地县(市、区)公安部门负责,并承担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的政审责任。

就读学校对应征大学生的政治审查的具体办法是:学生所在系对学校在校期间的现实表现进行初审,将审查结果填写到《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中“就读学校对本人在校期间表现及文化程度鉴定意见”栏;学校保卫部门在初审的基础上,对应征大学生进行复审,将复审结果填写到《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中“村、居委会或企业事业单位鉴定意见”栏;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应征大学生的审查意见,填写到《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中“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审查意见”栏;学校负责将综合审查意见填写到《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中“乡(镇)或街道办事处综合审查意见”栏。

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的政治审查工作的具体办法是:由就读学校所在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将《应征在校大学生协查函》和《应征在校大学生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调查表》(式样附后),寄往学生原籍所在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原籍所在地县(市、区)公安部门在规定的时限内,对高等学校学生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的情况组织政治审查,并在《应征在校大学生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调查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后,退回在校大学生原籍所在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由原籍所在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统一发回学校所在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

高等学校所在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综合各方面意见后,签署政审结论意见。《应征在校大学生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的调查表》作为《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附件一并装入本人档案。

四、落实优抚政策和奖惩规定

1、落实好优待安置政策。各地要根据《兵役法》有关现役军人的优待和退伍军人安置的规定,认真做好在校大学生入伍后的优待和退伍后的安置工作。对批准入伍的在校大学生,服役期间,其家属享受军属待遇,并由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义务兵家属优待的规定给予优待,其服役年限计入其毕业后工龄。发放优待金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交入伍学生父母。入伍所在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应在入伍后一个月内将《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存根复印件、《优待安置证书》和《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优抚函》(式样附后),寄往入伍在校大学生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县(市、区)征兵办,并由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县(市、区)征兵办通报当地民政部门。在服现役期间立功受奖,按照入学前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优抚政策和标准,增发当年度优待奖励金。退出现役后,不愿复学的大学生,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负责接收,并按照城镇退役士兵的有关政策规定,做好他们的安置工作;复学毕业后报考国家公务员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参战或者因公负伤致残的,由部队评定伤残等级,发给革命伤残军人证,退出现役后,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而不能复学的,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入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2、妥善安排学业。在校大学生入伍前,学校应尽可能安排他们参加本学期所学课程考试,也可以根据其平时的学习情况,对本学期所学课程免试,直接确定成绩和学分,并保留学籍到退役后一年内。对已经修完规定课程或已修满规定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可准予毕业,发给其毕业证书。在校大学生入伍后,有条件的可以参加原学校组织的函授或自学原专业课程,经部队团级单位批准后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

3、重视入伍后的培养使用。县(市、区)兵役机关在确定在校大学生入伍的去向时,要尽可能将他们安排到要求文化程度高、专业复杂、技术性强的部队服役,发挥他们的优势和专长,满足部队建设需要。在校大学生补入部队后,部队要结合他们的特点,积极引导,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工作,既要支持和保护他们的参军热情,又要对他们进行严格训练、严格要求,加强教育、培养和管理,尽快实现由普通大学生向合格士兵的转变。要根据大学生知识面广、具有一定专业特长的特点,尽量安排到相应的工作岗位上,做到人尽其才。对表现优秀的大学生士兵,在学技术、选取士官、报考军校、直接提升军官等方面要优先安排。对退伍后复学的大学生,如本人自愿,且符合相关条件,在校学习期间应优先选拔为国防生或毕业后直接接收补充军队干部队伍。

4、适当减免学费。在校大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已交学杂费的剩余部分,根据本人自愿,由学校退还本人,或由学校负责管理。退出现役后复学,其家庭经济困难的,由学校酌情减免学费;入伍前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复学后提高一个奖学金等级(不含一等奖学金);对荣立一次三等功奖励的,复学后按不低于50%的标准减免学费;荣立两次三等功或荣立二等功、一等功、被授予荣誉称号的,复学后免交全部学费。

5、认真安排退役后的复学。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入伍在校大学生退役后复学的监督,高等学校要切实做好退出现役后的复学工作,保证退役大学生能够及时复学。对原就读学校撤销的,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转入同等学历相关专业高等学校复学;原所学专业撤销的,由学校安排转入其他专业复学;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时间;对专科升本科、本科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取。在部队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原是本科生的可申请转到本校其他专业学习,原是专科生的可以免试转入本校同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本科学习,属独立设置的专科学校的专科生,由学校报所在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安排;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所学本科专业毕业后,可免试保送所学专业研究生。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自身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中途退役的,学校应准其复学。未服满现役或服现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劳动教养、判刑的,除按《兵役法》、《福建省征兵工作奖惩规定》惩处外,取消其保留学籍和复学资格,部队保卫部门负责通报其就读学校,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民政部、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义务兵提前退出现役的暂行规定》(民〔1988〕安字18号)执行。

五、严格兵役工作惩处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包括高等学校)拒绝完成《兵役法》规定的兵役工作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拒绝接收、安置退伍在校大学生复学和工作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兵役工作行为的,由学校或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县(市、区)兵役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兵役法》予以处罚;扰乱兵役工作秩序,或者阻碍兵役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加强征集的组织领导

从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中征集新兵,是新形势下搞好征兵工作、提高兵员质量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军队现代化建设,做好军事斗争准备,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地方政府和各部队,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这项关系军队质量建设和应征大学生切身利益的工作做好。各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和教育行政、公安、民政部门要在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分工负责,共同组织实施。征集部门的职责,主要是拟制征集计划,组织体格检查和政治审查,负责审批定兵;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主要是确定征集在校学生的学校,组织宣传发动,进行目测摸底、报名推荐和搞好在校大学生退出现役后的复学监督工作;公安部门的职责,主要是搞好应征在校大学生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及入学后的政治审查,并按要求及时发

回协查函;民政部门的职责,主要是负责抓好优抚政策的落实。各级征兵办公室和教育行政、公安、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职责,统筹安排,密切协作,共同做好从在校大学生中征集新兵的工作。征集试点学校和所在地县(市、区)征兵办公室要广泛进行征兵宣传,深入开展爱国主义和《兵役法》、《国防教育法》及《征兵工作条例》的宣传教育,激发在校大学生的爱国之心和报国之志,调动他们报名应征的积极性。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落实措施,按规定搞好优抚工作,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要注意总结经验,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为今后全面铺开这项工作打好基础。今冬征兵结束后,各设区市要将征集在校大学生的情况专题上报。

附件1

应征在校大学生协查函

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XX学校XX系XX年级学生XXX,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是XXX乡(镇、街道)XXX村(居)委会,今冬准备应征入伍,经体格检查合格,请贵办尽快对其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的情况组织政治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填写到《应征在校大学生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调查表》中,于XXXX年XX月XX日前寄给我们。

XX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XXXX年XX月XX日

回函地址:XXXXXXXXXXXX 邮编:XXXXXX

附件2

应征在校大学生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调查表

姓 名

曾用姓名

民 族

性别

出生年月

家庭出身

户口性质

婚否

家庭住址

入学前

本人现

实表现

调查人:

假期返

乡期间

表 现

调查人:

县(市、区)征兵办公室

审查结论

调查人:

附件3

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优抚函

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贵县(市、区)XXX乡(镇、街道)XXX村(居)委会XXX,是我省XX学校XX系XX年级学生,今冬在XX县(市、区)批准入伍,请贵办按照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2002〕参联字1号)文件等有关政策规定予以优待,并通报当地民政部门抓好落实。

附:《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存根复印件

XX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XXXX年XX月XX日

福建省公安厅民政厅 福建省军区司令部

《关于2005年度征兵工作中城镇青年

与农村青年界定办法的通知》

(〔2005〕司联字1号)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后的征兵工作和优抚安置工作,现对2005年度城镇青年与农村青年界定办法及相关规定明确如下:

一、应征适龄公民区分。应征适龄公民由原来的“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区分方法改为“城镇青年”和“农村青年”。适龄公民入伍后,用民政部统一印刷的《优待安置证》,对属于城镇青年的发给(2005)闽城字第XXXXXX号《优待安置证》,其家属享受原非农业户口城镇义务兵优待标准待遇;对属于农村青年的发给(2005)闽农字第XXXXXX号《优待安置证》,其家属享受原农业户口农村义务兵优待标准待遇。

二、城镇青年与农村青年界定办法。2005年度的城镇青年与农村青年界定办法是:以居、村委会的管辖范围来界定城镇青年和农村青年为主,参考2001年以前的户口性质和2001年12月25日后《户口迁移证》上的户口性质登记情况。城镇青年与农村青年界定工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公安、民政、兵役机关参加界定工作。征兵政审时,界定结果由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在《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户别”栏目和“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审查意见”栏中,规范填写“城”(指城镇青年)或“农”(指农村青年)。上述界定办法仍无法确认“城镇青年”或“农村青年”的和持《临时身份证》、户口不在本辖区的,不能列入预征和政审对象。政审期间,乡(镇)、街道征兵办应将本辖区城镇青年应征对象名单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三、优待办法和标准。由当地兵役机关向民政部门提供城镇、农村青年入伍名单后,义务兵家属凭《入伍通知书》的城镇或农村类别,到民政部门领取《优待安置证》,分别享受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前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义务兵家属的优待标准,具体优待办法和标准仍按原有政策规定执行。

四、界定的组织领导。做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后城镇青年和农村青年的界定工作,是搞好2005年度征兵工作和加强优抚安置工作的重要举措。各级公安、民政和兵役机关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分工负责,共同组织实施,并确保界定工作必须的经费。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搞好2005年城镇青年和农村青年的界定工作。民政部门要搞好《优待安置证》的分发工作,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抓好优待安置政策的落实。对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青年(全日制在校大学生除外),一律不发给《优待安置证》。征集部门要根据上级要求下达本级征集城镇青年指标,严格按照指标进行征集,防止以“农”顶“城”。各级、各部门要注意总结经验,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为今后我省城镇青年、农村青年界定和优抚安置工作与国家政策相接轨打好基础。工作中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和好的建议望及时上报。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解决拥军优属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摘要)

(2008年7月24日 闽委办〔2008〕35号)

三、加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力度

1、实行分类安置。退役士兵(含转业、复员士官)的安置继续执行计划安置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政策。国家政策规定的重点安置对象,可以选择由政府安排就业,也可以选择自谋职业;非重点安置对象,由政府引导自谋职业。在国家新的安置条例出台后,按照新的政策执行。

2、搞好重点安置。凡服现役满三期以上的士官、平时荣立二等功以上和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的退役士兵、因战致残的5级至8级残疾退役士兵、烈士子女退役士兵,不论是城镇或农村户籍,都是重点安置对象。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工勤人员和生产经营状况正常、基本工资有保证的单位招收员工时应优先安排重点安置对象。为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安置,可在重点安置对象中进行考试或考核,择优录用,并张榜公布。

3、落实优惠政策。对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各级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加强指导和服务,并落实相应的优惠政策。市、(县、区)政府要根据中央和省里的有关规定,制定并落实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技能培训、就业服务、个体经营、贷款、税收等优惠政策,扶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应与安置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并随着经济发展适时调整。加强退役士兵培训,每年按照培训专业、时间和人数,给予培训学校(机构)相应的培训经费补助。培训经费从省、市、县财政安排的劳动就业培训经费中统筹安排。退役士官和士兵参加我省公务员招考时,同等条件下可予优先录用。

4、优化就业信息服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专门建立退役士兵就业信息服务平台,为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提供相关的就业信息服务平台,为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提供相关的就业信息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充分利用现有的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站,开设退役士兵就业服务专门网页,常年为退役士兵提供网上求职登记和适合的岗位信息。

四、合力抓好政策落实

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加强国防建设和服务全国大局的高度,把解决部队干部住房困难、随军家属随调安置就业、退役士兵安置等问题摆上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督促检查,切实抓好落实。

2、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地方各级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由地方和军队有关部门共同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沟通情况、协商工作,推进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级双拥办和军队牵头单位要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协调地方和驻军做好相关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抓好本意见的贯彻落实。

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拥军优属工作的若干意见》(摘要)

(2007年7月24日 闽委发〔2007〕4号)

四、加大政府和社会保障力度,认真做好优抚安置工作

26、各级政府要着力解决重点优抚对象的生活、住房、医疗困难,适时调整提高抚恤补助标准,从2007年开始,原则上每两年调整提高一次,每次调整提高的具体时间、对象和标准,由省民政厅与省财政厅商定后,报省政府审批;要采取地方财政投入与社会赞助相结合办法,尽快解决重点优抚对象中的无房或危房户;要按照中央、省里的有关文件规定,采取得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确保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落实到位,医疗服务和优惠政策落实到人。

27、各级政府要认真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2004年8月新公布施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关于“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规定。从2008年起,各县(市、区)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由上年度农民人均收入的70%提高到100%;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由上年度城镇职工可支配收入的20%提高到30%。

28、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并落实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自然增长机制,年增长比例不低于3%,保证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达到或略高于当地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

30、凡是从本省高校入伍的大学生,享受学校所在地的优抚安置待遇;在外省高校入伍的闽籍大学生的优抚安置待遇,按照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2002〕参联字1号文件的规定,由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政府按照本省有关义务兵家属优抚安置待遇执行。

31、切实落实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重点安置对象,各级政府要为其安排工作。安置地政府每年应拿出占重点安置对象总数一定比例的机关、事业单位岗位用于安置,其余工作岗位必须是生产经营状况正常的单位。对非重点安置对象,各地政府应出台优惠政策,大力推行自谋职业,并加强服务和指导工作,使其各得其所。事业单位可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属国家政策性安置的退役士官和士兵。退役士官和士兵参加地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按照省人事部门的有关文件规定享受加分。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提升拥军优属工作水平

33、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做好新时期拥军优属工作,作为事关国防建设、祖国统一、社会和谐的大事,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地方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和政绩考核范围。要把做好军转干部安置、随军家属就业、部队子女就学和优抚安置工作的情况,作为市、县(区)党委第一书记、武委会主任年度述职的重要内容,作为评选双拥模范城(县)、爱国拥军模范单位的重要依据,对难点热点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部队官兵和优抚对象反映强烈的,原则上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和爱国拥军模范单位。

34、各级双拥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组织协调,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分析形势,采取措施,及时解决矛盾和问题。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转业干部和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身份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职工身份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无正式工作随军家属的推荐就业和职业技能培训,教育部门负责部队干部子女就学工作,民政部门负责优抚安置工作,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负责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中相关政策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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