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医科院〔2021〕54号
第一条 为提高教学质量,加强教学过程管理,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促进教学质量的全面提高,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教学和教学管理的督导工作,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学院教学督导工作的原则和宗旨是以督帮教,以督保质,保证威斯尼斯人官网版教学工作质量,促进教学工作水平提升。
第四条 教学督导应身体健康,具有副高以上职称,从事过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丰富的教学实践和管理经验的在岗或者离退休人员。成员应具有较强的教学研究及教学指导能力和一定的组织能力、较强的责任心,全身心投入督导工作,办事公正,坚持原则,教龄不低于20年,原则上不能在外兼职,初次聘任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续聘原则上不超过75周岁。
第五条 院教学督导的聘任由教学单位推荐或自荐,经院“两委会”确定初步人选,报分管院长批准,由院长正式任命。每一届教学督导任期两年,可以连任。任期内,受聘者因特殊情况可提出解聘申请。对不履行职责或不宜担任督导者,院长有权做出解聘决定。
第六条 教学督导有权参加学院各类教学工作会议,获得有关教学文件资料信息,参与有关教学活动。
第七条 教学督导基本职责如下:
(一)检查监督教学秩序、教学各环节的执行情况,广泛收集师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映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深入教学第一线,保证每个教学周的随机听课和教学巡视,专职教学督导每人每周完整听课不少于5节,兼职教学督导每个月完整听课不少于1节,并尽可能多地巡课看课,并就听课、巡课看课发现的情况提交巡查日志。在督促教师遵守学院教学工作规范、帮助教师提高教学水平、促进教风学风建设等方面发挥应有作用。
(三)指导和参与学院的教学水平提升和教学质量监控工作,督导每人每学期参与教学单位组织的集体备课不少于2次。
(四)对课程考试进行督查,必要时对某些课程的试卷进行抽查,检查阅卷质量,监督考试成绩的管理,并将检查、监督结果报教务处。
(五)对学院专业建设、学科建设、课程建设等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六)根据学院教学工作安排,对重点教学环节或任务进行专项检查,检查教学单位、教学管理部门对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教学日志、教学规章制度等教学文件的执行情况。
(七)每年为教学工作会议提交反映有关学院教风、学风等的教学相关问题。
(八)参加各类教学评优、评奖、评估等活动,参与教师晋升职称、非教学人员转教师、新进教学人员等的教学考核。
第八条 教学督导具体工作方式可采取但不限于以下几种形式:
(一)深入课堂听课及到教学楼巡查,了解教师课堂教学情况和教学质量。
(二)参与教学活动,对所发现的问题与教学单位和教师进行交流、研讨。
(三)召开师生座谈会,必要时可到相关院系、教研室进行有关教学工作的调查、交流。
(四)抽查有关教学文件资料,了解和分析教学情况。
第九条 教学督导在督导教学工作时,有关单位应予尊重和配合,为教学督导开展工作提供方便。
第十条 教学督导工作的考勤由教务处负责,学院对督导专家给予一定的工作报酬。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本条例于 修订,自 施行, 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