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医科院〔2021〕25号
威斯尼斯人网页版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以学制为参考,学院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三年制专业基本学制3年,修业年限最长5年;五年制专业基本学制5年,修业年限最长7年。参军入伍的按照国家相关部门政策执行。
第二章 入学、报到与注册
第三条 凡按国家招生规定被威斯尼斯人官网版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院办理请假手续,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拒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超过两周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在新生报到时,各教学单位应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各教学单位将入学资格初审结果报送教务处,教务处根据新生入学报到及入学资格初审情况注册学生学籍,并按照教育部相关要求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以下简称学信网)完成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因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病(应出具医院诊断证明)和其他特殊情况(如家庭经济困难、创业等),以及在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向学院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1 年(应征入伍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 2 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籍学生的待遇。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在进行合法性审查后,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予以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报请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由院招生办和新生所在院系负责组织实施,报教务处备案。
第七条 新生应于入学当年十月份在学信网进行新生学籍自查,核实本人学籍是否注册、信息是否准确等。若发现存在问题,应及时通过所在系向教务处反馈。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校历规定的时间到校并办理注册手续。学生须先到学院计财处缴纳有关费用后,持缴费凭证、学生证到所在教学单位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持学生证到所在教学单位加盖注册章后方可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按请假的管理权限报批。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九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条 考核按教学计划规定执行。学生课程考核资格由任课教师认定,毕业论文(设计)由所属教学单位毕业论文(设计)指导委员会认定。考核一般安排在期末进行,若是学期中结束的课程,可在课程结束后随即进行考核。课程结束时由学院安排的考试为首次考试,获得考试资格的学生必须参加。未经批准未按时参加考试者,此次考试成绩记“0”分,按挂科处理,计入留级课程数。
第十一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
第十二条 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百分制和五级制的换算标准为:
百分制换算成五级制 | 百分制 | 90-100 | 80-89 | 70-79 | 60-69 | 0-59 |
五级制 | 优秀 | 良好 | 中等 | 及格 | 不及格 |
五级制换算成百分制 | 五级制 | 优秀 | 良好 | 中等 | 及格 | 不及格 |
百分制 | 95 | 85 | 75 | 65 | 55 |
课程总评成绩注重过程性考核,参考平时成绩(包括作业、平时测验、课堂讨论、期中测验等)。各教学单位可以按照专业及学科特点调整比例。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实践性课程的成绩可根据课程考核、课内外作业、平时测验、实习和实验报告及实际表现综合评定。
第十三条 毕业综合实践教学环节,包括专业调查、实习、实践劳动、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均要评定成绩。不及格以一门计。跟岗实习的实践教学环节课程门数和人才培养方案课程对应。
第十四条 各门课程的期末考题一般由任课老师拟题。进度一致的相同课程,可以实行统考,统考题目由教研室集体研究确定。试题由教研室主任审定,经院系(中心)负责人批准送教务处备案并交付打印。各门课程要拟好深浅度大体相同的两套试题(包括标准答案)抽取其中一套作期末考用。各课程应逐步建立试题库,实行教考分离。
第十五条 免考规定:申请免考下学期课程的学生,需于本学期考试周的前两周,提前向所在教学单位上交“学生免考课程申请表”,经所在教学单位审查同意后,由教学单位负责填写“免考学生报表”报教务处批准。申请免考的科目不得免修,无故缺课1/3以上节数的,取消免考资格。以下几种情况可申请免考:
(1)对校外转入我校学习的学生,转入前已修过同一课程且成绩合格者。
(2)凡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对已修读且合格的课程。
(3)通过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者;通过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者。
(4)学生确属健康原因,经二级以上医疗部门诊断证明,体育课可转修“非竞技类体育课”;考核及格者可以取得体育课的成绩,但须注明“非竞技类体育课”字样。
(5)政治理论课、德育、体育、军事理论、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均不得免听与免修。(另:退役军人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关于修读其他专业核心课程。学生确实需要修读其它专业核心课程,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专业所在教学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章 升级与留级
第十七条 每学年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过考试、考查,成绩及格的学生,准予升级。
第十八条 留级 一学年学习结束以后,课程经补考如果累计达到5门不及格的,不能正常升级,直接留级;经过两年学习结束以后,课程经补考如果累计达到5门不及格的,不能正常升级,直接留级。留级学生所有课程不得申请免修、免听。
留级的学生在开学后两周之内,由教学单位负责通知其本人和家长。
第十九条 缓考、旷考规定:
1.缓考学生因病或有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按教学计划进行的当学期正常考核者,必须事先由本人持有关证明申请缓考,经学生所在教学单位的负责人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并由教学单位通知任课教师后方可缓考。事后办理请假手续无效。缓考课程的考核时间与该课程重考同时进行,且不得再申请缓考,缓考不及格不得重考,重考不能申请缓考。
2.旷考学生擅自不参加按教学计划进行的当学期正常考核者,即为旷考。旷考课程成绩以零分计,记入留级门数,毕业前直接参加毕业补考。
第二十条 凡考试违纪或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并不准参加正常补考,考试违纪或作弊的学生按《威斯尼斯人网页版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分。
第二十一条 任课教师应于课程考试(考查)结束后3天内,将学生成绩报告以班级为单位填写一式三份,经教学单位相关负责人审核后,其中两份送学生所在教学单位(一份由教学单位存档,另一份由教学单位转给教务处),教师自留一份,并据此录入成绩管理系统。
公共选修课程成绩由任课教师按学生所属教学单位分别填写成绩报告单一式三份,比照前款方法处理。
已评阅的试卷由任课教师交给学生所在教学单位,以便保存备查。学生如对评分有异议,应及时向学生所在院系提出书面报告,经所在院系同意后,由开课教学单位组织复查试卷。学生本人不得找教师查阅试卷。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按照招生时录取的专业学习,一般不得转专业、转学。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考虑转专业、转学:
1.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威斯尼斯人官网版或其他高等学院其他专业学习者。
3.经学院认定,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4.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征得学生同意学院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二十三条 学生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学院原则上不予转专业:
(一)未报到入学、注册和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
(三)招生时国家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学生,含外国语保送生、定向生、国防生、小语种、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学生、免费师范生(按照学院规定在师范专业范围内进行二次专业选择除外)等;
(四)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学生和非经全国统一高考招收的特殊录取类型学生(含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单独招生、注册入学、中职推荐免试);
(五)跨类别的学生:普高类与高职类不得跨转,文史类与理工类不得跨转;
(六)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的;
(七)二次以上(包括二次)转专业的;
(八)应予退学或应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九)其他有失公平、公正的。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院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院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院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院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院。
第二十五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均由本人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申请,具体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1.学生在威斯尼斯人官网版范围内转系(专业),需由教学单位负责人推荐或提出处理意见,拟转入教学单位审核同意,由教务处审核,报院长审批。
2.学生申请转学,由教务处审核,经院长办公会审定后,按规定流程办理。
3.学生转专业、转学手续,一般每年六月份提出申请办理。
4.学生转专业后须修完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方可毕业。
第二十六条 因转专业、转学而被编入同一年级学习者,须按编入专业的收费标准缴纳学杂费和住宿费等费用;被编入低一年级学习者,须按编入专业编入年级的收费标准缴纳学杂费和住宿费等费用。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法定学制2年。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伤病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1/3(或6周)以上者。
2.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限。经学院批准可持续休学,但总的休学时间不超过2年。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学生休学应由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附证明材料,因病休学须经指定医院签署意见)经系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发给休学证明后,方可休学。凡未经办理休学手续而擅自离校者,取消学籍。
第二十九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学生贷学金停发。
2.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
3.休学学生必须于批准后2周内向学院有关部门办完休学手续。
4.学生经批准休学后,无论何种原因,均不得住在学院,不得随班听课或参加考试,也不得提前复学。
第三十条 复学与持续休学:
1.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年或学期开学前向所在院系提出复学申请,或持续休学申请。经校审查合格方可复学。因伤病休学的学生要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学院指定医疗单位复查,认为能坚持正常学习,经系负责人审核同意,送教务处会签,报院长批准后,方可复学。被批准复学的学生,其所在系要给学生寄发复学通知并在教务处备案,学生未接到复学通知之前,不得来校复学。复学的学生编入原专业相应的低年级学习(若原专业停招或停办,则复学的学生编入相近专业的低年级学习),并须按编入专业、编入年级的收费标准缴纳学杂费和住宿费等费用。
2.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3.开除学籍、取消学籍、退学、取消入学资格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七章 退 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或者在学院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按上述规定处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系的系主任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务处提请院长会议研究。
第三十三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四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的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2.经诊断为精神病或其他不符合体检标准 (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3.退学学生由教务处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及学习成绩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经考核成绩合格者)。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及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
4.退学学生自正式文件下发之日起,停止一切学生待遇。
5.学院不负责解决学生退学后的安置问题。
第八章 学习纪律
第三十五条 学生必须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认真学习各门课程和完成各个教学环节,参加学院所规定和统一安排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三十六条 学生上课应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不得迟到、早退,未经教师同意不得擅自离开教室。
第三十七条 考勤规定:
1.上课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教学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全部考勤报表的汇总统计,教务处将不定期对考勤情况进行抽查。学生因故不能上课者,必须按规定事先向所在系请假。上课考勤结果由任课教师计入学生的平时成绩。学生缺(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的1/3,不准参加该课程的考核、该课程成绩以不及格计。
2.法定节假日学生离校,应到所在系登记,并按时回校。除法定节假日外,学生不得擅自离校。因病、因事离校者,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不得事后补假(急病或紧急事故除外)。请假须经审批同意后才生效。
3.学生请假,2天以内(含2天),由辅导员、班主任审批;请假2天~1周,辅导员、班主任批准后,由院(系)领导审批;请假1周~2周,院(系)领导审批后报学生处领导审批;请假2周以上,学生处领导审批后报校领导审批。缓考假,必须事先由本人持有关证明申请缓考,经学生所在教学单位负责人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并由院系通知任课教师后方可缓考。以上审批手续的有关书面材料和批件存学生所在教学单位教学秘书处备查。事后请假无效,并以旷课(考)论处。
4.学生因病请假,须附校医疗部门证明;请事假的学生须附有关证明。不论时间长短,均应从严掌握。
5.学生请假期满,经核实请假有效的,应向系办公室或批准销假。如假满后不能回校学习,应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续假手续并附有关证明,否则以旷课论处。经核实请假无效的,以旷课论处。
6.学年累计旷课达10学时者(按实际上课时间计算、下同)责令其检讨,并予以通报批评;学年累计旷课达15至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学年累计旷课达2l至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学年累计旷课达31至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学年累计旷课达41至5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屡次无故旷课累计达5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在校外参加学习、社会实践等活动擅自离队者,应加重处分。旷课时数按课程表内实际上课时数计算。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按每周30学时计。
第三十八条 教育与纪律
1.学院要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教育学生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做到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要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贯彻疏导方针,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2.学生要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拥护党的领导,勤奋学习,团结同学,关心集体,遵纪守法,爱护公物,热爱劳动,遵守校规校纪。考场纪律另文规定。
3.对学生的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的考察主要采取鉴定的办法。对个别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其他错误的学生,按照学院的处分条例处理。
4.学生要尊敬师长、文明礼貌,要保持良好的课堂秩序。
5.不得穿拖鞋、背心进入教学区及参加集会,如有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教育或处分。
6.奖励与处分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九条 学生毕业时应作全面鉴定,由学生处组织各系进行。其内容包括德、智、体、美、劳五个方面。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第四十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美、劳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学生参军入伍的按照国家相关部门政策执行。
第四十一条 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毕业前重考课程没有全部合格的,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学生在有效学籍时长内,经考核合格后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在学生有效学籍时长内仍未达到毕业资格的永久结业。
第四十二条 实习不及格,如果结业后从事与实习内容相近的工作,可由工作单位开具鉴定证明(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经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审查合格,学院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凡毕业时察看期未满的,不准毕业,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察看期满,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出具其参加工作以后的思想、政治、品德、业务等方面的书面鉴定意见,学院根据其表现情况,解除察看,教务处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无学籍的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结业、肄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六条 毕业生、结业生必须按规定时间离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滞留学院。
第十章 其 它
第四十七条 学生证、校徽的管理按《威斯尼斯人网页版学生证、校徽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未尽事宜由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协商并报院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规定于2021年3月16日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威斯尼斯人网页版
2021年3月16日
威斯尼斯人网页版党政办公室 2021年3月16日印发
明医科院〔2021〕25号
威斯尼斯人网页版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以学制为参考,学院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三年制专业基本学制3年,修业年限最长5年;五年制专业基本学制5年,修业年限最长7年。参军入伍的按照国家相关部门政策执行。
第二章 入学、报到与注册
第三条 凡按国家招生规定被威斯尼斯人官网版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院办理请假手续,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拒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超过两周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在新生报到时,各教学单位应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各教学单位将入学资格初审结果报送教务处,教务处根据新生入学报到及入学资格初审情况注册学生学籍,并按照教育部相关要求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以下简称学信网)完成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因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病(应出具医院诊断证明)和其他特殊情况(如家庭经济困难、创业等),以及在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向学院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1 年(应征入伍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 2 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籍学生的待遇。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在进行合法性审查后,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予以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报请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由院招生办和新生所在院系负责组织实施,报教务处备案。
第七条 新生应于入学当年十月份在学信网进行新生学籍自查,核实本人学籍是否注册、信息是否准确等。若发现存在问题,应及时通过所在系向教务处反馈。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校历规定的时间到校并办理注册手续。学生须先到学院计财处缴纳有关费用后,持缴费凭证、学生证到所在教学单位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持学生证到所在教学单位加盖注册章后方可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按请假的管理权限报批。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九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条 考核按教学计划规定执行。学生课程考核资格由任课教师认定,毕业论文(设计)由所属教学单位毕业论文(设计)指导委员会认定。考核一般安排在期末进行,若是学期中结束的课程,可在课程结束后随即进行考核。课程结束时由学院安排的考试为首次考试,获得考试资格的学生必须参加。未经批准未按时参加考试者,此次考试成绩记“0”分,按挂科处理,计入留级课程数。
第十一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
第十二条 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百分制和五级制的换算标准为:
百分制换算成五级制 | 百分制 | 90-100 | 80-89 | 70-79 | 60-69 | 0-59 |
五级制 | 优秀 | 良好 | 中等 | 及格 | 不及格 |
五级制换算成百分制 | 五级制 | 优秀 | 良好 | 中等 | 及格 | 不及格 |
百分制 | 95 | 85 | 75 | 65 | 55 |
课程总评成绩注重过程性考核,参考平时成绩(包括作业、平时测验、课堂讨论、期中测验等)。各教学单位可以按照专业及学科特点调整比例。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实践性课程的成绩可根据课程考核、课内外作业、平时测验、实习和实验报告及实际表现综合评定。
第十三条 毕业综合实践教学环节,包括专业调查、实习、实践劳动、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均要评定成绩。不及格以一门计。跟岗实习的实践教学环节课程门数和人才培养方案课程对应。
第十四条 各门课程的期末考题一般由任课老师拟题。进度一致的相同课程,可以实行统考,统考题目由教研室集体研究确定。试题由教研室主任审定,经院系(中心)负责人批准送教务处备案并交付打印。各门课程要拟好深浅度大体相同的两套试题(包括标准答案)抽取其中一套作期末考用。各课程应逐步建立试题库,实行教考分离。
第十五条 免考规定:申请免考下学期课程的学生,需于本学期考试周的前两周,提前向所在教学单位上交“学生免考课程申请表”,经所在教学单位审查同意后,由教学单位负责填写“免考学生报表”报教务处批准。申请免考的科目不得免修,无故缺课1/3以上节数的,取消免考资格。以下几种情况可申请免考:
(1)对校外转入我校学习的学生,转入前已修过同一课程且成绩合格者。
(2)凡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对已修读且合格的课程。
(3)通过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者;通过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者。
(4)学生确属健康原因,经二级以上医疗部门诊断证明,体育课可转修“非竞技类体育课”;考核及格者可以取得体育课的成绩,但须注明“非竞技类体育课”字样。
(5)政治理论课、德育、体育、军事理论、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均不得免听与免修。(另:退役军人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关于修读其他专业核心课程。学生确实需要修读其它专业核心课程,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专业所在教学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章 升级与留级
第十七条 每学年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过考试、考查,成绩及格的学生,准予升级。
第十八条 留级 一学年学习结束以后,课程经补考如果累计达到5门不及格的,不能正常升级,直接留级;经过两年学习结束以后,课程经补考如果累计达到5门不及格的,不能正常升级,直接留级。留级学生所有课程不得申请免修、免听。
留级的学生在开学后两周之内,由教学单位负责通知其本人和家长。
第十九条 缓考、旷考规定:
1.缓考学生因病或有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按教学计划进行的当学期正常考核者,必须事先由本人持有关证明申请缓考,经学生所在教学单位的负责人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并由教学单位通知任课教师后方可缓考。事后办理请假手续无效。缓考课程的考核时间与该课程重考同时进行,且不得再申请缓考,缓考不及格不得重考,重考不能申请缓考。
2.旷考学生擅自不参加按教学计划进行的当学期正常考核者,即为旷考。旷考课程成绩以零分计,记入留级门数,毕业前直接参加毕业补考。
第二十条 凡考试违纪或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并不准参加正常补考,考试违纪或作弊的学生按《威斯尼斯人网页版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分。
第二十一条 任课教师应于课程考试(考查)结束后3天内,将学生成绩报告以班级为单位填写一式三份,经教学单位相关负责人审核后,其中两份送学生所在教学单位(一份由教学单位存档,另一份由教学单位转给教务处),教师自留一份,并据此录入成绩管理系统。
公共选修课程成绩由任课教师按学生所属教学单位分别填写成绩报告单一式三份,比照前款方法处理。
已评阅的试卷由任课教师交给学生所在教学单位,以便保存备查。学生如对评分有异议,应及时向学生所在院系提出书面报告,经所在院系同意后,由开课教学单位组织复查试卷。学生本人不得找教师查阅试卷。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按照招生时录取的专业学习,一般不得转专业、转学。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考虑转专业、转学:
1.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威斯尼斯人官网版或其他高等学院其他专业学习者。
3.经学院认定,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4.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征得学生同意学院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二十三条 学生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学院原则上不予转专业:
(一)未报到入学、注册和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
(三)招生时国家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学生,含外国语保送生、定向生、国防生、小语种、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学生、免费师范生(按照学院规定在师范专业范围内进行二次专业选择除外)等;
(四)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学生和非经全国统一高考招收的特殊录取类型学生(含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单独招生、注册入学、中职推荐免试);
(五)跨类别的学生:普高类与高职类不得跨转,文史类与理工类不得跨转;
(六)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的;
(七)二次以上(包括二次)转专业的;
(八)应予退学或应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九)其他有失公平、公正的。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院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院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院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院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院。
第二十五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均由本人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申请,具体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1.学生在威斯尼斯人官网版范围内转系(专业),需由教学单位负责人推荐或提出处理意见,拟转入教学单位审核同意,由教务处审核,报院长审批。
2.学生申请转学,由教务处审核,经院长办公会审定后,按规定流程办理。
3.学生转专业、转学手续,一般每年六月份提出申请办理。
4.学生转专业后须修完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方可毕业。
第二十六条 因转专业、转学而被编入同一年级学习者,须按编入专业的收费标准缴纳学杂费和住宿费等费用;被编入低一年级学习者,须按编入专业编入年级的收费标准缴纳学杂费和住宿费等费用。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法定学制2年。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伤病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1/3(或6周)以上者。
2.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限。经学院批准可持续休学,但总的休学时间不超过2年。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学生休学应由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附证明材料,因病休学须经指定医院签署意见)经系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发给休学证明后,方可休学。凡未经办理休学手续而擅自离校者,取消学籍。
第二十九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学生贷学金停发。
2.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
3.休学学生必须于批准后2周内向学院有关部门办完休学手续。
4.学生经批准休学后,无论何种原因,均不得住在学院,不得随班听课或参加考试,也不得提前复学。
第三十条 复学与持续休学:
1.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年或学期开学前向所在院系提出复学申请,或持续休学申请。经校审查合格方可复学。因伤病休学的学生要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学院指定医疗单位复查,认为能坚持正常学习,经系负责人审核同意,送教务处会签,报院长批准后,方可复学。被批准复学的学生,其所在系要给学生寄发复学通知并在教务处备案,学生未接到复学通知之前,不得来校复学。复学的学生编入原专业相应的低年级学习(若原专业停招或停办,则复学的学生编入相近专业的低年级学习),并须按编入专业、编入年级的收费标准缴纳学杂费和住宿费等费用。
2.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3.开除学籍、取消学籍、退学、取消入学资格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七章 退 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或者在学院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按上述规定处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系的系主任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务处提请院长会议研究。
第三十三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四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的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2.经诊断为精神病或其他不符合体检标准 (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3.退学学生由教务处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及学习成绩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经考核成绩合格者)。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及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
4.退学学生自正式文件下发之日起,停止一切学生待遇。
5.学院不负责解决学生退学后的安置问题。
第八章 学习纪律
第三十五条 学生必须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认真学习各门课程和完成各个教学环节,参加学院所规定和统一安排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三十六条 学生上课应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不得迟到、早退,未经教师同意不得擅自离开教室。
第三十七条 考勤规定:
1.上课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教学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全部考勤报表的汇总统计,教务处将不定期对考勤情况进行抽查。学生因故不能上课者,必须按规定事先向所在系请假。上课考勤结果由任课教师计入学生的平时成绩。学生缺(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的1/3,不准参加该课程的考核、该课程成绩以不及格计。
2.法定节假日学生离校,应到所在系登记,并按时回校。除法定节假日外,学生不得擅自离校。因病、因事离校者,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不得事后补假(急病或紧急事故除外)。请假须经审批同意后才生效。
3.学生请假,2天以内(含2天),由辅导员、班主任审批;请假2天~1周,辅导员、班主任批准后,由院(系)领导审批;请假1周~2周,院(系)领导审批后报学生处领导审批;请假2周以上,学生处领导审批后报校领导审批。缓考假,必须事先由本人持有关证明申请缓考,经学生所在教学单位负责人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并由院系通知任课教师后方可缓考。以上审批手续的有关书面材料和批件存学生所在教学单位教学秘书处备查。事后请假无效,并以旷课(考)论处。
4.学生因病请假,须附校医疗部门证明;请事假的学生须附有关证明。不论时间长短,均应从严掌握。
5.学生请假期满,经核实请假有效的,应向系办公室或批准销假。如假满后不能回校学习,应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续假手续并附有关证明,否则以旷课论处。经核实请假无效的,以旷课论处。
6.学年累计旷课达10学时者(按实际上课时间计算、下同)责令其检讨,并予以通报批评;学年累计旷课达15至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学年累计旷课达2l至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学年累计旷课达31至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学年累计旷课达41至5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屡次无故旷课累计达5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在校外参加学习、社会实践等活动擅自离队者,应加重处分。旷课时数按课程表内实际上课时数计算。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按每周30学时计。
第三十八条 教育与纪律
1.学院要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教育学生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做到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要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贯彻疏导方针,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2.学生要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拥护党的领导,勤奋学习,团结同学,关心集体,遵纪守法,爱护公物,热爱劳动,遵守校规校纪。考场纪律另文规定。
3.对学生的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的考察主要采取鉴定的办法。对个别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其他错误的学生,按照学院的处分条例处理。
4.学生要尊敬师长、文明礼貌,要保持良好的课堂秩序。
5.不得穿拖鞋、背心进入教学区及参加集会,如有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教育或处分。
6.奖励与处分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九条 学生毕业时应作全面鉴定,由学生处组织各系进行。其内容包括德、智、体、美、劳五个方面。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第四十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美、劳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学生参军入伍的按照国家相关部门政策执行。
第四十一条 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毕业前重考课程没有全部合格的,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学生在有效学籍时长内,经考核合格后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在学生有效学籍时长内仍未达到毕业资格的永久结业。
第四十二条 实习不及格,如果结业后从事与实习内容相近的工作,可由工作单位开具鉴定证明(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经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审查合格,学院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凡毕业时察看期未满的,不准毕业,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察看期满,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出具其参加工作以后的思想、政治、品德、业务等方面的书面鉴定意见,学院根据其表现情况,解除察看,教务处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无学籍的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结业、肄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六条 毕业生、结业生必须按规定时间离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滞留学院。
第十章 其 它
第四十七条 学生证、校徽的管理按《威斯尼斯人网页版学生证、校徽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未尽事宜由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协商并报院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规定于2021年3月16日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威斯尼斯人网页版
2021年3月16日
威斯尼斯人网页版党政办公室 2021年3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