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随着学院校际交流项目的不断拓展,学生在校期间申请赴境外合作院校(含台港澳地区)进行校际交流学习将成为重要的国际交流形式。为了规范和明晰学生在境外交流学习期间的费用(含学费、住宿费等)减免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仅适用于通过学院与境外院校合作开展的校际交流项目赴境外院校交流学习的三明职业技术学院在校专科生(以下简称为交流生)。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费用减免,仅为交流生在境外合作院校交流学习期间,三明职业技术学院所需缴纳相关费用的减免。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的境外合作院校交流学习时间,均参照三明职业技术学院的校历时间进行计算。
第二章 减免原则和标准
第五条 自费交流生指个人支付所交流学习境外院校全部费用的学生。
对自费交流生的费用减免原则为:
境外交流学习时间为一年(含一学年或一自然年)的,按照学生每学年所需缴纳学费和住宿费的1/2进行减免。
境外交流学习时间为一学期的,减免本学期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六条 境外交流学习时间不足一学期的,学费和住宿费均不做减免。
第七条 无以往学年学费拖欠记录的交流生,方可获得费用减免。
第三章 减免办法
第八条 交流生赴境外交流学习顺利完成学业按期返校后,需填写《学生赴境外交流学习费用减免申请表》,并按照要求进行审核。
第九条 审核通过后,交流生将申请表上交学院计财处,并按照审批的减免标准或冲减在下一学年所需缴纳的学院费用中,或采用其他方式领取。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学院产学研与继续教育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