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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发福建省公务员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2010年我省高等学校非师范类毕业生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派遣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5-27   浏览次数:
 
     
 
 

闽人发〔2010〕69号

各设区市人事局,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

    为做好2010年我省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派遣工作,确保毕业生有序离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就业派遣工作分工和时间安排

今年我省高等学校(含设区市属高校)非师范类毕业生(以下简称高等学校毕业生)和省属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派遣工作由我局(办)统一负责,集中派遣时间为6月9日至7月30 日(各高校和中职校具体派遣时间安排见附件),请各高等学校和省属中等职业学校按时到我局(办)毕业生就业服务窗口(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心)办理就业派遣手续。

各设区市属中等职业学校和县(市、区)属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派遣工作由所在设区市人事局负责,请各设区市人事局结合各地实际,合理安排时间,做好相关学校毕业生就业派遣工作。

二、工作要求

就业派遣是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环节,请各设区市人事局、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要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准备,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此项工作,确保毕业生有序、文明离校。

(一)关于就业登记和就业方案报送。今年我局(办)继续依托福建省毕业生就业公共网(以下简称公共网)进行就业方案编制、报到证签发和就业统计。由我局(办)统一办理就业派遣手续的各有关学校,务必按照《关于做好2010年我省非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登记工作的通知》(闽人发〔2010〕23号)要求,在来我局(办)办理签发报到证手续前,依托公共网完成毕业生就业登记和就业方案报送工作。

各有关学校生源经我局(办)核验后发生变化(增加或减少生源)的,应提交加盖公章的"招生花名册"复印件或有关证明材料。

各设区市人事局要积极创造条件,全部依托公共网开展毕业生就业派遣和就业统计,做好本设区市属、所辖县(市、区)属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派遣,以及本设区市接收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登记工作,努力提升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具体操作办法可登录公共网下载中心查阅《设区市人事局用户使用指南》。

(二)关于就业材料报送。我局(办)在办理毕业生就业派遣手续时,须审核《就业协议书》等有关材料,对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类型为已签约、国家和地方项目("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服务我省欠发达地区计划和选调生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服务社区计划)、接收函、灵活就业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登记类型为已签约、接收函的,学校须提供相应的《就业协议书》、接收函、灵活就业登记表等相关材料原件。办理人才储备的毕业生,在就业登记时就业类型登记为已签约,但不列入就业率统计范畴。

(三)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就业派遣工作。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在毕业离校时已落实就业单位需申领《报到证》的,由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凭相关材料统一到我局(办)或设区市人事局办理《报到证》签发手续;毕业生离校时未落实就业单位、户口在学校的,凭学校出具的"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待就业证明",将户口迁回原户籍或家庭户籍所在地。毕业后五年内落实就业单位,由我局(办)或设区市人事局办理《报到证》签发手续。

各设区市人事局要切实把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纳入当地毕业生就业管理服务范围,做好本设区市属和所辖县(市、区)属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管理和服务的衔接工作,为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创造良好的条件。

(四)关于毕业生档案转递。根据有关规定,高等学校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在离校时已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档案相应转至就业单位主管部门或人事代理机构;离校时尚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户口转回家庭所在地,档案转回生源所在地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两年。

三、其它事项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由教育部统一印制,每张工本费1元,可现金缴纳或转帐。现金缴纳的请在办理报到证签发手续时一并缴交;转帐的请转至福建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会(开户银行:兴业银行屏山支行,帐号:116020100100003569),并注明报到证款。办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签发手续时,请出示交款票据或转帐通知单复印件。

各设区市人事局、各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在办理毕业生就业派遣工作中有什么问题,请直接与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心联系。

地    址:福建人才大厦十二楼(福州市东大路36号)

联系 人:刘佣强、姚超楠、苏春玲、李超

电  话:0591-87622361、87674885、87540939、87674626

传    真:0591-87546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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