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有关规定
一、组织机构
成立院、系二级毕业生就业工作机构,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高职(高专)2.5+0.5 ,高职单招1.5+0.5 ,中专2+1。(“0.5、1”为就业实习时间)。各系应及时将毕业生生源信息通过网络上报给福建省人事厅。
二、毕业生职责
1、认真完成学业,全面提高素质,毕业取得资格;
2、认真学习并自觉遵守国家和学院关于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政策和规定;
3、接受学校的就业指导和教育管理;
4、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合理定位、主动就业;
5、认真如实填写毕业生就业推荐表;
6、遵守校规校纪,安全文明离校。
三、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
1、毕业生就业工作从毕业生在校的最后一年开始。各系于上一学年6月份开始核对本系毕业生生源情况,准确无误后报院团学处就业指导中心,团学处就业指导中心于9月份审查、汇总毕业生信息数据,并录入上报有关部门,对外发布毕业生生源信息。
2、团学处就业指导中心一般在12月份向毕业生下发《就业推荐表》和《就业协议书》(见附表1、2)。推荐表、协议书每生各一份,毕业生必须妥善保管。同时,毕业生开始准备自荐材料,填写《推荐表》和就业《协议书》。
3、从3月份开始,就业指导中心将加强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帮助毕业生了解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树立正确的择业观,使毕业生顺利就业。
4、从1月份开始,团学处就业指导中心将向毕业生发布需求信息,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学习的前提下,举办各类供需见面、人才招聘活动。毕业生也可通过福建省毕业生就业公共服务网求职、应聘。
5、在推荐毕业生时,将坚持优生优推的原则,指导帮助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
6、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协议后,按学院要求签订就业协议书或办理相关的就业证明材料。
7、6月底之前各系须将毕业生有关挡案材料整理完毕再移交团学处,以便及时办理档案转递。
8、6月底7月初毕业生离校。
9、报到、落户、档案转递:
(1)毕业前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凭《就业报到证》、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到用人单位报到,将户口迁移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学院将其档案转递用人单位或者授权管理档案人事、人才中介机构。
(2)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凭就业报到证》、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到户籍所在地县(市)人事部门报到,户口迁移到家庭所在地(落非农业户口),学校将其档案转递到户籍所在地县(市)人事部门(两年内免费保管),落实就业单位后,凭用人单位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签的《就业报到证》、毕业证办理就业手续。
(3)办理就业手续后,报到证归入个人档案。
(4)毕业生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如不将户口转回家庭所在地,而要落户在地市级,必须将档案寄存在市人才交流中心,凭人才交流中心开出的证明办理有关落户手续。
10、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办理就业手续后应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