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学院管理,建立正常的教学工作秩序,根据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结合威斯尼斯人官网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考勤办法
(一)学院的考勤工作实行二级考勤制度,日常考勤由各部门执行,人事处主要负责对全院考勤工作的监督(抽查)、管理和各部门负责人的考勤。
(二)各部门在考勤工作中,一是要经常学习和强调学院的有关规章制度;二是要认真做好考勤的登记工作。登记的内容分类有:迟到、早退、病假、事假、公差、进修、产假、婚假、丧假等。
(三)各部门在考勤过程中,对发生的突发事件,如旷工、旷教等,必须及时报告情况,并积极参与对有关事情调查、处理工作。
(四)对职能部门召集的会议、活动,召集部门要及时做好考勤工作,并将考勤结果报送人事处。
(五)行政管理人员及教学辅导人员实行正式坐班,系部教师除上课、开会及学院组织的相关活动外,由系部实行弹性坐班制。
(六)实行坐班的教工因公临时外出时,事先必须交待好工作,并打好招呼,有条件的可设置告知栏告知。
二.假别及处理
(一)公假:教职工因公事需要离开工作岗位的记为公假。
(二)事假:教职工原则上应利用业余时间或公休假日处理个人私事,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离开工作岗位的,应请事假。请事假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学校视情况酌情给予一定的假期。每次一般在三天以内,最多不超过八天,一年累计最多不超过三十天,特殊情况除外。
1.年事假累计达到8天以上2个月以内的,按明人[2006]278号文规定事假期间停发工资;超过2个月以上未归的,按旷工处理。
2.事假1天扣院内月岗位津贴总数的6%,事假>8天不发当月院内岗位津贴;
(三)学习假:经批准在职不脱产参加本科及以上学历教育的教职工,如需占用工作时间参加面授、考试的,可酌情给事假(但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按公假待遇每学期不超过15天,超过15天的,超过部分按事假扣发院内岗位津贴,但不扣工资(面授、考试在寒暑假期的,不另给假)。脱产攻读硕士、博士学位者,脱产期间院内岗位津贴按《三明职业技术院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博士的暂行规定》相关规定执行, 第一次参加技术工人同等级考试时给予相应学习假,第一次未通过后再参加同等级考试时请假按事假处理。。
(四)病假: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需要治疗或休养的,应请病假。凡病假超过二天的,须由医保机构指定就诊医院出具疾病证明。
1、因病请假人员应提供医保机构指定就诊医院出具疾病证明。由所在部门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按期销假。各部门工作人员病假工资发放仍按国务院国发[1981] 52号和国家人事部国人工 [1981] 65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工作人员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指职务工资、薪级工资,“三明地区补贴”按最低职务标准执行,下同);工作人员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本人标准工资的90%,满10年的工资照发;工作人员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本人标准工资的70%,满10年及其以上的,发本人标准工资的80%。病假期间工资中的津补贴待遇按明人 [2000] 140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当月病累计达到或超过15天的,停发“岗位津贴”、“职务津贴”和“考勤奖”,“三明地区补贴”按最低职务(办事员、技术员、初级工、普通工)标准执行。对身患绝症、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作人员,应当办理退休或退职;对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精神病患者,有三年以上病史,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并妨碍他人工作的,可以在家养病,发给本人原标准工资60%的生活费;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单位可适当予以困难补助。请病假人员所在部门负责每季度向组织人事部门提供一次病假人员经医保部门确认的住院情况材料,对不符合病假条件的,应立即回单位工作,不回单位工作的按旷工处理。
2、病假1天扣院内月岗位津贴总数的3%,当月累计病假>15天,不发当月院内岗位津贴;
3、跨月病假按当月实际病假天数分别计算。
(五)婚假等相关法律规定的假别
1.婚假:按国家法定年龄结婚的教职工,给予婚假三天。初婚双方并符合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条件的,给予婚假十五天,再婚者给婚假三天,一方在外地的,可按路程另给路程假。
2.产假:女教职工生育后给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假十五天)。实行晚育且在产假九十天内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产假延长至一百三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如产假遇寒暑假,假期可以顺延。(休假期间院内岗位津贴不发。)
3.计划生育假
(1)人工流产假:怀孕三个月以内做人工流产的女教职工给予十四天休假;怀孕三个月以上做引产的女教职工给予二十一天休假。
(2)结扎假:女教职工结扎给假二十一天,人流加结扎给假三十天,引产加结扎给假四十天,产后结扎产假增加七天。男教职工结扎给假七天。
4、丧假:直系亲属(含公婆、岳父母)3天,旁系亲属2天,异地可按路程给予路程假。
以上假别,在请假期间如遇双休日,双休日亦计算在请假天数之内,如遇法定节日,则按实际天数计算。
三、旷工处理
(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1.事先不办理请假手续,擅离工作岗位者;
2.假期期满未回工作岗位,又未办理续假手续者。
3.事假累计超过2个月以上未归的,按旷工处理。
4.未经请假,无故不参加全院教职工大会及全院性活动的,按旷工处理。
(二)处理办法:
1.行政人员无故旷工半天不发当月院内岗位津贴教师无故缺课1节者第一次按教务处认定的教学事故扣发相应岗位津贴,一学期第二次无故缺课1节者则不发当月岗位津贴。、;
2.全校教职工大会及全校性活动,部门例会、学习及其它活动缺席一次,不发当月院内岗位津贴;
3.旷工1~2天,不发当月院内岗位津贴并扣发半个月工资;
4.一学期旷工累计3~14天,除按上款扣发外,取消年度考核等次定级;
5.一学期旷工累计达到或超过15天,从当月起停发工资;
6.一学期旷工累计达30天,按自动离职处理。
7.实行二级考勤制度后,各部门负责人首先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校纪校规,并认真做好本部门的考勤工作,并选定一位责任心强的同志负责考勤工作, 同时指定专人负责将每个月的考勤统计表于次月五日前报送人事处,考勤工作列入部门负责人学期、学年考核的内容。对考勤工作中发生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要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四、请假程序
(一)、全校教职工因公、因病、因事离开工作岗位,应由本人亲自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因急事、急病或身在外地无法亲自办理请假手续者,应及时电告,并在返校后2天内出具有关证明,补办手续。假期期满确需续假的,应在期满前办理好续假手续。
(二)教职工请假必须填写审批表,逐级审批。
五、审批权限
(一)、教职工请假,2天及以内,由所在部门领导审批;3天以内,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教学系列报教务处审批,行政系列报人事处审批;5天以内,部门领导签署意见,教务处(人事处)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10天以内,报院长审批;10天以上,报党委书记审批;超过一个月,由党委集体研究。
(二)、各系(部)、各部门正职领导(含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请假1天以内,由分管领导审批;2天以内,由院长审批;2天以上,由党委书记审批。
(三)、院领导请假由院长或党委书记审批。
(四)、全校教职工大会请假,由院办公室审批,人事处备案。
六、销假
教职工请假期满后或提前回岗工作,应及时到批假部门办理销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本规定自下发之月起执行,原有的有关规定停止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2008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