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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知
 
发布时间:2008-01-19   浏览次数:
 
     
 
    根据省教育工委、省教育厅、省综治办、省公安厅、省学校及周边治安综治领导小组联合颁布的闽委教宣[2007]67号《福建省高等学校校园及周边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文件精神,维护校园文明、安全、稳定、和谐的良好局面,加强校园管理,特规定如下:
     一、进入学校的人员,必须持有本校的学生证、工作证、听课证、或者学校颁发的其他进入学校的证章、证件。未持有前款规定证章、证件的人员要进入学校时,应当向门卫登记经许可后方可进入。
     二、禁止校外人员进入校园内张贴各种招聘启事和商业性、娱乐性广告等。
     三、在校大学生在国家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在网吧上网的,不得享受评优、评奖、困难补助,未成年学生不得进营业性网吧。
     四、学校进一步完善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要严格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原则上不允许学生自行在校外租房居住。对特殊原因在外租房居住的学生,要履行相关备案手续。不得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
     五、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和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未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在校园内摆摊设点或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不得乱张贴或散发商业性宣传品。
      本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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