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学生宿舍区管理,维护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加强学生宿舍的精神文明建设,为学生创建一个健康、整洁、优美、舒适、安全的生活环境,培养学生良好的生活习惯和高尚的道德情操,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我校住宿的学生,都要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本《条例》的各项条款,争创文明宿舍。
第二章 住宿的分配管理
第三条 我校所有学生宿舍(公寓)一律由学生处与总务处统一分配、调整和使用。住宿生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房间和床位时,须由学生所在系与学生处商定后并报学生处方可调整。
第四条 新生入校报道到时,应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入住。学生宿舍住宿应按各系具体安排的房间和床位住宿;学生公寓住宿,本着“自愿入住,统一安排”的原则住宿。
第五条 为了便于学生住宿的管理,各宿舍应按学生处的要求认真填写“三明职业技术学院管理卡片”、“学生宿舍基本情况卡”等有关材料。
第六条 学生住宿,不得多占、错占床位,不得随意迁动,应按规定住宿,不得私自留宿他人,违者进行批评教育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条 因留级、复学或转系需调换宿舍的同学,需补交住宿费,并报学生处与总务处重新办理住宿手续。
第八条 学生在假期因勤工助学或其他原因确需在宿舍住宿时,应与有关部门、系和总务处提前联系,由总务处统一安排住宿,并报学生处备案。
第九条 学生毕业或离校,按规定时间和要求移交验收完毕宿舍(公寓)财产后,按期离校;如遇特殊情况,需继续住宿时,须与总务处联系、登记,统一安排住宿,并按规定交纳住宿费。
第三章 财产管理
第十条 学生宿舍财产范围。
学生宿舍财产是学校为建设学生宿舍供学生正常生活、住宿而购、建的固定资产。其财产所有权属学校,主要有以下几类:
建筑类:门、窗、玻璃、墙面、地板、水池、下水管道、便器、挂钩、晒衣架、铁线、水泥箱架等相关建筑物。
水电类:电表、灯具、电风扇、壁扇、开关、插座及其它电器件;水表、水管、水龙头、各种闸阀、淋浴器等相关水暖件;
家具类:床架、床板、箱架、脸盆架、宿舍桌、课桌、四方凳、双抽桌等相关家具;
其它类:电话机、电话线、接线盒、电脑线、闭路电视线等。
第十一条 学生宿舍财产管理规定。
(1)学生宿舍财产所有权为学校。任何个人、部门未经学校同意无处理、调拨、调换学生宿舍财产的权利。学生宿舍财产的维修权划归院总务处;学生宿舍财产的管理权划归各系辅导员。
(2)各学生宿舍财产的配备由总务处统一调配。遵循一致性的原则,根据需要可适当调整;
(3)每学年对学生宿舍财产进行一次清查,对损坏、遗失财产者,应予经济处罚;对有意破坏宿舍财产者,除经济处罚外,还应追究其纪律责任。情节严重交公安机关处理。
(4)学校每年对宿舍财产进行一次维修(一般定于暑假),其余时间的维修、维护责任应由各宿舍自行负责;
(5)各学生宿舍财产的管理,应由各宿舍舍长负责;清点财产时各宿舍舍长应在一式三份(一份留存总务处,一份留存各宿舍,一份留存各系辅导员)的财产单上签字。
(6)应追究损坏、遗失宿舍财产者的责任。在责任人不明确的情况下,应由各宿舍全体成员共同承担。
(7)宿舍财产的报损由总务处认定、处理,任何个人、单位不得私自报损。
第十二条 学生宿舍财产的使用、维修、赔偿规定
建筑类
(1)不得对墙面、栅、地板、水池、卫生间等相关建筑物作改动(包打墙眼、涂墙面、油漆、粉刷等);如确有需要应以书面报告上报总务处,经同意后方可。可以在墙面上钉铁钉等对建筑物无较大损坏的物品,但不得污损墙面。
(2)下水管道、地漏应注意使用,平时如发生堵塞,自负其责,可自行联系疏通人员;也可由总务处代为联系或提供联系电话,费用自行协商解决。
(3)二楼以上的宿舍在清洗地板时不得冲水,以防楼层渗漏(卫生间、走廊除外)。
(4)建筑类的维修由后勤处基建科负责。非人为损坏的建筑类财产(如:宿舍漏水、地板问题)的报修,应先填写书面申请报告,总务处审核后,安排维修。
水电类
(另订)
家具类
(1)各宿舍的家具应固定,宿舍间不得私自调换。如需调换应上报总务处学生处同意后方可
(2)家具类的维修由总务处负责。各宿舍家具报修,应先到总务处填写维修单(一式两份),经总务处审核,记价,到财务科交款后,由总务处安排维修。
维修时限:从上报总务处之日起,二日内予以维修。
(3)如宿舍更换门锁,须上交一把到楼幢管理员处。
其他类
(1)电话机、电话线路、电脑上网线、闭路电视线、接线盒等相关物品应固定、统一。不得私自接拉分机,私改线路,破坏线路及相关物品,一经发现将追究其经济和纪律责任;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2)电话机由各宿舍自行保管、维护。学生毕业离校、宿舍调整时应完好地交回总务处,如有损坏、损失应照价赔偿。
(3)电话线路如有故障,由学校联系电信部门安排维修,不得擅自自拨打电信故障台。电话机如有故障各宿舍自行联系维修,费用自理;亦可由总务处统一联系维修,费用各宿舍处理。
(4)电话的使用应遵守电信部门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无故拨打110、119、120、122等报警、急救台。
学生宿舍电话赔偿标准
损坏每部10-50元;
遗失每部100-150元(亦可以同类同型号话机赔偿)。
第十三条 学生宿舍财产的清查
学生宿舍财产的清查人员由总务处有关人员及各系辅导员组成,每学年清查一次;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清查。宿舍财产维修、赔偿价目由总务处列表说明、解释。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各系要切实负责对本系学生宿舍的安全教育与管 理责任。各宿舍应配合学生处保卫做好防范工作,保护灭火设备。不许私拉、接电线,发现火情隐患应及时上报公寓管理员和保卫科。
第十五条 住宿生要时刻提高警惕,管理好自己的财务和宿舍财产。宿舍的钥匙不得随意外借或转让他人使用。宿舍无人就寝时应关好门窗、水电。现金、存折等贵重物品应妥善保管,放假时,无法携带的贵重物品应按要求集中保管。
第十六条 宿舍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焚烧垃圾等废物。宿舍内严禁使用明火、点蜡烛。
第十七条 学生宿舍实行封闭式管理,学生按学校作息时间离开或进入宿舍区。学生在晚自习及23:00-5:00进入宿舍区时,应佩带校徽等有关标志,说明原因,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
第十八条 外来访客需进入宿舍区时,应在宿舍门卫处,说明原因,办理登记手续,经允许后,方可进入。严禁留宿外来人员。
第十九条 严禁小商贩在宿舍区内从事任何营业性的活动,违者由保卫科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卫生管理
第二十条 所有住宿成员起床后,整理好各自卧具,按规定要求摆放自己的物品。
第二十一条 各宿舍每天应安排宿舍卫生值日生。
宿舍卫生值日职责
1.每天上午上课前进行宿舍卫生清扫,将垃圾清理到指定位置,并做好宿舍保洁工作。
2.打扫宿舍前的走廊、扶手、窗台、天花板,做到地面无杂物,天花板无蜘蛛网。
3.节约用水用电,及时关好水电开关。
4.监督宿舍成员整理内务,共同维护整洁环境。
第二十二条 宿舍区内不准随地吐痰,乱仍果皮纸屑,不准乱倒污水,不准乱涂、乱画、乱张挂。
第二十三条 严禁带饭菜回宿舍;如遇特殊情况,应向楼幢管理员或值周学生说明原因经允许后方可。严禁使用快餐盒。
第二十四条 各楼幢管理员应按要求做好宿舍区卫生工作,并保持卫生整洁。
第二十五条 各宿舍应积极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含学生组织)对宿舍卫生的检查,共同维护校园卫生。
第六章 纪律管理
第二十六条 凡在我校住宿的学生应自觉遵守学校作息制度,平时保持宿舍安静,休息时间内严禁喧闹、收放三用机和弹奏乐器等有声响的活动。严禁在宿舍区内打篮球、排球、踢足球。
第二十七条 23:00-5:00进出宿舍区要说明原因,出示证件,并作登记。期间,无正当理由进入宿舍区者,以迟归认定。迟归及夜不归宿者,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宿舍区内应严格遵守《三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严禁喝酒、赌博及打麻将等,不允许从事不文明、不健康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各宿舍区经商活动管理。严禁小商贩进入宿舍区,严禁学生在宿舍区进行未批准的任何经商活动,凡在课余欲进行勤工俭学经商的同学及宿舍应事先向保卫科对申请,报学生处审批,方可进行。违反者,没收物品,并视情节轻重对当事者,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纪律处分,并辅之以经济罚款。
第三十条 严禁在宿舍区内喂养牲畜。
第三十一条 非因工作关系任何男生不得进入女生宿舍,因工作关系进入女生宿舍的男生应办理登记手续,经允许后方可进入,并限时离开。任何宿舍不得留宿异性。
第三十二条 爱护公共财物和宿舍财产,不得随意损坏,对有意损坏者依据规定进行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三十三条 各宿舍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宿舍管理人员(含学生会干部)检查宿舍,应积极配合,提供方便。在管理人员执行规定时,如不明确当事人,则由该宿舍集体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 各宿舍应遵守宿舍文明公约,积极开展创建“文明宿舍”活动,并按创建要求开展宿舍各项活动。
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五条 以学期为单位,对各宿舍总评,评出“学期学生文明宿舍”和“学期学生不达标宿舍”,统一张榜公布,并予奖惩。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5年8月20日起试行,各有关单位应予以配合。
第三十七条 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相应条款,以本条例为准。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各章条款的宿舍和个人的处罚,参照《三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第三章解释权在总务处,其余各章解释权在学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