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上课、自习、实验、实习、劳动、开会、以及各种活动一律要考勤,凡未经准假或超假者,均以旷课论处。
1. 考勤以每课时一节计算。上午四节、下午二节、晚自习二节。
2. 学生不得旷课、迟到和早退。迟到、早退三次,按旷课一节计算;迟到或早退超过十分钟,以该节旷课论;晚自习按二节计算:两操三次或迟到、早退六次,按旷课一节计算。 3. 学生因病因事需请假者;,必须填写请假条按下列规定办理请假手续:二周内由系领导审批;二周以上至一个月内由学生处领导审批;一个月以上由学生处领导审核报院领导审批。
4. 学生请假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有效,除特殊原因外(事先要电话请示提供相关证明)可后补假。
5. 学生回校半天内向审批人销假。
6. 对无视学校纪律、考勤制度,旷课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批评或处分。
每学期旷课累计:
10节者,给予系通报批评;
15—20节者,给予警告处分(由系处理);
21—30节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由系处理);
31—40节者,给予记过处分(学生处处理);
41—50节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院部处理);
50节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院部处理)。
旷课时数按课程表内实际上课时数计算,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按每周30课时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