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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三明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关于印发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1-17   浏览次数:
 
     
 

中共三明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关于印发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明职院委〔2016〕30号

各党总支,各院(系)、各部门:

现将《中共三明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三明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16年11月3日

中共三明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校意识形态工作,落实党管意识形态原则,明确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和主动权,根据中央及省、市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1.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市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指示精神,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守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党委领导班子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要坚持“一把手”带头。肩负起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牵头抓总、靠前指挥。党委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协助党委书记抓好统筹协调指导工作。党委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

3.院(系)总支班子对所在院(系)的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总支书记是第一责任人,总支其他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

4.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和学校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学校中心工作紧密结合,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检查、一同考核。

二、学校意识形态阵地及责任要求

1.意识形态阵地:课堂教学;各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培训班;社科课题申报;校刊及院(系)刊、宣传栏、板报、LED显示屏、横幅、标语、标牌、展览;校园网及各部门、各院(系)网页、微信公众号、校内微信群、QQ群、微博、易班;文学艺术类活动(书画展、演讲、文艺演出等);校广播站,对外宣传,其他涉及意识形态内容的场所、媒体和活动。

2.意识形态阵地责任要求:(1)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2)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坚持用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武装广大师生,构筑思想“防火墙”和行动“主阵地”,唱响时代主旋律,传播正能量。(3)不得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自觉抵制错误思潮的影响,积极防御西方意识形态蓄意渗透与侵蚀。(4)严禁各种攻击诽谤党的领导、抺黑社会主义的言论在校园出现,严禁各种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言论在校园蔓延,严禁教师在课堂上发牢骚、泄怨气,把各种不良情绪传导给学生。(5)各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培训班、文艺演出、展览要严格执行相关审批制度。(6)校园网发布信息及对外宣传要严格执行相关审核制度。

三、学校意识形态阵地责任分工

1.课堂教学

责任部门:教务处、各院(系)、思政部

责任人:教务处长、各院(系)院长(系主任)、思政部主任、授课教师

2.各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培训班

责任部门:办公室(宣传办),举办部门

责任人:办公室(宣传办)主任,举办部门负责人,报告人

3.社科课题申报

责任部门:产学研与继续教育处

责任人:产学研与继续教育处处长,课题申报人

4.校刊、图书馆微信公众号

责任部门:图书馆

责任人:图书馆馆长

5.校园网、校宣传栏、LED显示屏、校官方微博、横幅、标语、标牌、展览、对外宣传

责任部门:办公室(宣传办)

责任人:办公室(宣传办)主任

6.各部门网页

责任部门:各部门

责任人:各部门负责人

7.各院(系)网页、宣传栏、教室板报、刊物、文学艺术类活动

责任部门:各院(系)

责任人:各院(系)党总支书记

8.校内微信群、QQ群、微博

责任部门:群主、博主所在部门

责任人:群主、博主

9.易班、校团委微信公众号、学生各协会、社团组织的文学艺术类活动、校广播站

责任部门:学生处、校团委

责任人:学生处处长、校团委书记

10.其他涉及意识形态内容的场所、媒体和活动

责任部门:相关部门

责任人:相关负责人

四、监督考核

1校宣传部门作为党委主管意识形态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负责牵头制定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制度,制定检查考核的评价标准、指标体系,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程序和结果运用。

2.检查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在年底进行。可以进行专项检查考核。也可以与院(系)、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

3.党总支每半年向校党委专题汇报一次意识形态工作,校党委每半年向上级党委专题汇报一次意识形态工作,重大突发事件随时报告。

4.党委班子成员、院(系)和部门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评议。

5.党委与党总支应当将意识形态工作检查考核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并督促整改落实。

6.党工部要把意识形态工作纳入干部考核,作为对干部的评价使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对学校中层干部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应当听取宣传部门的意见。

7.纪委、监察室要把落实党中央、上级党委和校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决策部署情况,纳入执行党的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监督检查范围,作为监督执纪问责的重要内容。

五、责任追究

1.校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各院(系)各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提醒、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进行通报批评,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1)对上级党委和校党委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2)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没有站在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3)对上级党委和校党委作出的意识形态工作决策部署,不传达贯彻、不督促落实,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领导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影响的;

(4)管辖范围内发生由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5)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师生员工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

(6)管辖范围内意识形态阵地出现严重错误导向的;

(7)丧失对管辖范围内意识形态阵地的领导权和实际控制权的;

(8)管辖范围内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

(9)管辖范围内举办的中心组学习会、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和课程教学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严重影响的;

(10)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2.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分清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和直接分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3.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问责,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一级党组织依据有关规定实施。党委宣传部门可向实施问责的党委、纪委部门提出问责建议。对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问责情况,应当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4.对意识形态各阵地的责任人违反责任要求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提醒、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进行通报批评,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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