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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职业技术学院招标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07-07-03        访问次数:

为规范学院大宗物质采购和工程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作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凡用学院经费进行工程建设或设备、材料采购,按金额大小,进行相应的招投标。(凡二万元以上均由政府采购办组织招投标;二万元以上至百万元以内的,采取邀标;百万元以上的采取向社会公开招标;二万元以内由学校直接办理。)

第二条:学院委托总务处具体负责招标有关工作,各部门必须于事前将招标的项目及技术要求,书面报送院长审批后转送总务处。

第三条:由学院组织招标小组进行招标,招标小组由纪检、财务、总务,项目部门代表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项目总价在十万元以上的学院可指派一位院级领导担任组长,总价在十万元以下的由总务处领导担任组长,直接负责招标工作。

第四条:由总务处负责组织学院招标的具体事宜:

(1)编制招标文件,含项目技术要求,招标人资格审查标准,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标准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等。

(2)进行招标相关事项内容的公示。

(3)发布招标公告或递送招标邀请书。

(4)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技术力量。

(5)落实招标时间、地点,通知相关人员。

(6)会同招标组其他成员于招标前对参加投标单位或个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并明确参加投标单位或个人。

第五条:根据标书规定的招标方式确定中标人。招标小组意见比较一致的,招标小组可直接确定中标人;意见不一致或分歧较大的由招标小组全体成员投票决定中标人。中标人确定后,由总务处负责向院长汇报招标结果,并通知中标人于中标后三日内签订合同。

第六条:参与招标人员必须严重遵守保密及廉政有关规定,如有违反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明职业技术学院

2005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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