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委教育工委、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各高等学校,省属中职、中小学:
现将省文明委《关于印发〈福建省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闽文明委〔2013〕11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各市、县(区)文明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省直各单位:
新修订的《福建省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管理办法》已征求省文明委成员单位意见,并报省委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贯彻执行。省文明委2007年12月17日印发的《福建省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管理办法》(闽文明委〔2007〕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