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辖区各级文明单位(村镇、学校、社区):
根据市文明委《关于开展全国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复查考评和新一届(2012-2014年度)省级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含学校、社区、风景旅游区)初评工作的通知》(明指导〔2013〕8号)精神,为切实提高各单位(村镇、学校、社区)创建水平,决定组织开展全国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复查考评和新一届(2012-2014年度)省、市、区级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含学校、社区)初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现有全国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全国文明单位培育对象。
2.2012年申报参评新一届(2012-2014年度)省级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含学校、社区、风景旅游区)的村镇和单位。
3.2012年申报参评新一届(2012-2014年度)市级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含学校、社区、风景旅游区)的村镇和单位。
4.2012年申报参评新一届(2012-2014年度)区级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含学校、社区、风景旅游区)的村镇和单位。
1.全国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和全国文明单位培育对象的考评分别采用《全国文明村镇测评体系》(2013年版)和《全国文明单位测评体系》(2012年版)。
2.省、市级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含学校、社区)的考评参照采用2011年版省、市级各类《测评体系》。
考评工作结合去年以来中央文明办和省、市文明委部署的重点工作进行。文明单位重点测评一堂(举办道德讲堂)、一队(建立志愿服务队伍)、一牌(设置与环境相融合的遵德守礼提示牌)、一桌(开展文明餐桌行动)、一传播(开展网络文明传播志愿服务活动)“五个一”建设,以及诚信建设、公德教育、参与当地文明城市创建等八个方面的情况。
3.区级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学校、社区)的考评参照采用2011年版市级各类《测评体系》。
1.现有全国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和全国文明单位培育对象的考评工作由省委文明办组织开展。
2.省级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含学校、社区)申报对象由市委文明办和区文明委及有关单位共同考评。
4.市级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含学校、社区)申报对象的考评,由市文明委委托区文明委组织开展。市文明办组织考评省级申报对象时,抽查部分市级文明单位(含学校)申报对象。
5.区级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含学校、社区)申报对象的考评,由区文明委组织开展。
1.时间安排:省级以上申报对象,9月-10月;市级申报对象,10月-11月;区级申报对象,10月-11月。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2.成果运用:本次初评成绩占新一届(2012-2014年度)考评总成绩的30%。
3.市文明办将对省级申报对象考评结果进行通报,区文明办将对市级申报对象考评结果进行通报,对于创建工作积极性高、成绩突出的村镇、单位给予表扬,对于创建工作滞后、裹足不前的村镇、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将通报抄送省、市委文明办。
4.省级申报对象《2013年度省级文明单位届中复查测评自评表》,请于10月10日前报送区委文明办。
1.上报时间:申报单位于2013年9月18日前将相关材料(动态记分表、相关证明复印件)报所在社区(学校报区教育局);各社区于9月20日前报所在街道;9月24日镇、街道汇总到区委文明办。未按时上报,无法统计分值,单位动态记分不得分。
2.动态记分办法按《三明市文明单位创建动态记分办法》(明指导办〔2008〕52号)执行。2013年动态记分统计1月1日至9月20日。
注:以上各类测评体系、《2013年度省级文明单位届中复查测评自评表》、动态记分办法、动态记分统计表,请各单位到以下邮箱自行下载:mlqcjk@163.com,密码:8213389。联系电话:市文明办创建科:8091901;区文明办创建科:8213389。